规范性文件与被诉行政行为关联性的司法审查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02 01:04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附带审查的请求。也就是说,只有针对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才可以提出附带审查申请,而规范性文件是否是行政行为的依据,需要得到人民法院的正确认定,这也是能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前提。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对《行政诉讼法》第53条所规定的“依据”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实务界目前还没有对规范性文件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形成强制的审查标准。强制性审查标准的缺失,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因此,明确规范性文件与被诉行政行为关联性的司法审查标准,是附带审查制度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通过对相关判决书进行实证研究之后,发现,实务界在对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行为的关联性进行司法审查时,是以实质标准审查为主,以形式标准审查为辅,人民法院在进行审查时,更关注的是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是否符合实质标准的要求,形式标准属于次要标准。就此而言,实务界拥有较高的审查水平,这也体现了我国司法队伍的专业性与严谨性。尽管,目前实务界所形成的审查方法与标准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细究之后却发现其中...
【文章来源】: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研究背景
二 研究目的以及意义
三 研究现状
四 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一章 关联性司法审查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附带审查制度的理论依据
第二节 “依据”含义的理论界定
第三节 关联性审查的应然标准
一 具备规范属性
二 与行政行为实体内容存在关联
三 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具有拘束力
四 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二章 关联性司法审查的实证研究
第一节 “依据”含义的现实理解
第二节 关联性司法审查的现实标准
一 形式标准
(一)是行政行为作出时的“依据”
(二)在行政行为内容中明确援引
二 实质标准
(一)是行政行为正确适用的“依据”
(二)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直接原因
(三)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关联性现实司法审查存在的问题
一 司法审查过分强调被诉行政行为中的“明确引用”
二 因行政行为的特殊样态而否定“依据”
三 误解“直接适用的依据”的含义
四 将证据形式的规范性文件排除在审查范围之外
五 司法审查的结果偏离第五十三条的立法本意
第四节 成因分析
一 关联性关系的审查较为复杂
二 《行政诉讼法》第43条未得到正确的理解与重视
三 法条规定过于笼统无法满足实践需要
四 未形成强制的审查标准导致自由裁量的权限过大
第三章 关联性司法审查的完善路径
第一节 关联性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
一 以解决行政争议为最终目标
二 应侧重于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 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制衡
第二节 具体建议
一 对《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中“依据”进行扩大解释
二 明确规范性文件与被诉行政行为关联性的司法审查实践标准
(一)“依据”不需要获得被诉行政机关的承认
(二)考虑该“依据”对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必要性
(三)将证据形式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到一并审查的范围
(四)应一并审查行政不作为的“依据”
三 明确法院对“非依据”的提示义务
四 从有利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认定“依据”关系
五 强化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指导与监督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013757
【文章来源】: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研究背景
二 研究目的以及意义
三 研究现状
四 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一章 关联性司法审查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附带审查制度的理论依据
第二节 “依据”含义的理论界定
第三节 关联性审查的应然标准
一 具备规范属性
二 与行政行为实体内容存在关联
三 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具有拘束力
四 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二章 关联性司法审查的实证研究
第一节 “依据”含义的现实理解
第二节 关联性司法审查的现实标准
一 形式标准
(一)是行政行为作出时的“依据”
(二)在行政行为内容中明确援引
二 实质标准
(一)是行政行为正确适用的“依据”
(二)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直接原因
(三)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关联性现实司法审查存在的问题
一 司法审查过分强调被诉行政行为中的“明确引用”
二 因行政行为的特殊样态而否定“依据”
三 误解“直接适用的依据”的含义
四 将证据形式的规范性文件排除在审查范围之外
五 司法审查的结果偏离第五十三条的立法本意
第四节 成因分析
一 关联性关系的审查较为复杂
二 《行政诉讼法》第43条未得到正确的理解与重视
三 法条规定过于笼统无法满足实践需要
四 未形成强制的审查标准导致自由裁量的权限过大
第三章 关联性司法审查的完善路径
第一节 关联性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
一 以解决行政争议为最终目标
二 应侧重于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 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制衡
第二节 具体建议
一 对《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中“依据”进行扩大解释
二 明确规范性文件与被诉行政行为关联性的司法审查实践标准
(一)“依据”不需要获得被诉行政机关的承认
(二)考虑该“依据”对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必要性
(三)将证据形式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到一并审查的范围
(四)应一并审查行政不作为的“依据”
三 明确法院对“非依据”的提示义务
四 从有利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认定“依据”关系
五 强化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指导与监督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01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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