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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交叉地带及其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21-02-11 10:36
  中国法学理论和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界定较为明确,但实践中两者之间存在着交叉地带,包括文件的同一内容针对特定对象和不特定对象分别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同一文件的不同内容分别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等复杂情形。法学理论和立法对这一地带均未深入研究,导致出现了两者界定难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能采用某些学者"取消两种行政行为划分"的办法来消除,而应通过出台全国统一适用的、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方面的立法,细化和补充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严格执行两种行政行为的相关监管制度等途径来解决。 

【文章来源】: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0(03)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关于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界定
二、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的交叉地带
    (一)文件同一内容中特定调整对象与不特定调整对象并存
    (二)反复适用的时间跨度标准难以统一
    (三)同一文件的不同内容分别构成不同的行政行为
    (四)以内部文件对相对人设立权利义务
    (五)文件实施地域范围的大小或调整对象数量的多少与调整对象是否特定之间存在矛盾
    (六)调整对象特定与文件具有反复适用性并存
三、解决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界定难问题的有关建议
    (一)国务院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条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细化、补充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三)严格执行两种行政行为的相关监管制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抽象行政行为法律问题的司法审查标准[J]. 黄士轩.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5(07)
[2]为0.5元讨个说法——由郝劲松状告铁道部春运涨价案试探我国的公益诉讼[J]. 陈旭.  法制与社会. 2008(13)
[3]论抽象行政行为主体与具体行政行为主体的分离[J]. 关保英.  法学评论. 2006(04)
[4]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浮案之法理思考——兼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J]. 唐莹莹.  当代法学. 2003(11)

硕士论文
[1]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意义及其划分标准研究[D]. 张芊蕙.辽宁大学 2015
[2]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之界定[D]. 李洪涛.西北大学 2010



本文编号:3028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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