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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实践反思

发布时间:2021-02-11 13:33
  附条件逮捕工作制度从2003年上海市检察机关最先提出至今,其适用范围、监督成效的不理想对制度的推广造成困扰,尤其是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的工作,对于附条件逮捕制度可谓劳心劳力却收效甚微。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是对该工作制度的一项肯定。在附条件逮捕制度从学界和实务界真正消失之前,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本文尝试对附条件逮捕制度进行一定的剖析和探索,以期对刑事立法、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制度比较、法律逻辑、法律经济学等多种方法,围绕附条件逮捕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展较深入的分析与探讨。全文共分为包括导论的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言。这一部分就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发生、承办部门等进行介绍,包括附条件逮捕的实践基础和研究意义,找出本文的研究起点。第二部分,概述。从起源、定义和内涵详细解释了附条件逮捕的内容,并对相近概念进行区分,阐述附条件逮捕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附条件逮捕制度存在的法理意义。阐述了附条件逮捕制度对于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具体体现,同时从各方面分析附条件逮捕制度的法理基础,其逻辑性、成本收益... 

【文章来源】: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1 概述
    1.1 起源
    1.2 定义
    1.3 内涵
2 附条件逮捕制度的法理意义探究
    2.1 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应科以严厉刑罚
    2.2 附条件逮捕制度的法律逻辑分析
    2.3 法律经济学对附条件逮捕制度犯罪成本的分析
    2.4 羁押、附条件逮捕与强制措施体系的关系
    2.5 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嫌疑人应享有对应诉讼权利
3 研究及适用情况
    3.1 国外类似制度对比分析
    3.2 从审查批准逮捕的基本制度看附条件逮捕制度
    3.3 附条件逮捕适用上各地有如下共同特点
        3.3.1 在审查逮捕案件中附条件逮捕适用案件数量小
        3.3.2 适用罪名分散,没有对“重大案件”严格把握
        3.3.3 各地适用范围上的灵活执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3.4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启示
4 附条件逮捕推行障碍
    4.1 适用范围过于主观、宽泛
    4.2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撤销逮捕决定”没有明确的时间点
    4.3 逮捕以后侦查监督作用缺失
    4.4 检察机关内部障碍
5 对附条件逮捕制度适用的建议
    5.1 内容的完善建议
        5.1.1 在原“重大”案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是“重大、简单”案件
        5.1.2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出特殊规定
        5.1.3 建议缩小《意见》第二条适用范围
    5.2 附条件逮捕以后的监督跟踪机制尚需完善
    5.3 关于附条件逮捕考核制度的一点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著作类
    论文类
后记
致谢



本文编号:302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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