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废止论
发布时间:2021-03-01 20:41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视居住作为我国司法实践和社会管理结合的新产物,一度被广泛应用,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司法实践的推进和司法理念的革新,监视居住逐渐偏离了正常的轨道,转而成为非法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手段,加之其对刑事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价值的冲击,最终激起了国内理论和实务人士的异议。此后,由他们发起的两次关于监视居住的存废的争辩,可以说是质疑监视居住存在合理性的最佳证据。在这种前提下,笔者认为废止监视居住,确立电子监控措施是当下必然的选择。具体的论述可分为下面四个章节。第一章,在厘清监视居住的概念和性质后,进而剖析新《刑事诉讼法》针对监视居住做出的新规定,发现新规定虽有一定效果,但无法根除监视居住不独立、羁押化、期限不定等问题。这可谓立法不过关。第二章,以湖南某县的公、检、法三机关为调研对象,从获得的数据中分析可得,监视居住在司法人员眼中是种不想用、不好用、不能用的强制措施。这算是实践不理想。第三章,从支持保留监视居住和主张废止监视居住的两派意见着手,客观分析和提炼两派意见的对立面和合理面,提出废止监视居住势在必行的观点,同时反思了现有的四种替代方案,以为电子监控的引入准备必...
【文章来源】:湘潭大学湖南省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2010、2011
如果嫌疑人在事前设定的时间表内活动,此时中心计算机只会记录嫌疑人的离开时间,不会发出预警信号。但是如果嫌疑人离开或回到监控区域的时间与时间表不符,此时中心计算机即会向监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发出预警信号,之后监控人员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将嫌疑人抓捕归案或直接联系监控区内的缓刑官员,由其完成相应的追捕工作。例如,某嫌疑人的活动时间表为早上 8:30 可以离开住所,下午 5:30 应当回到住所。如果他或她 8:35 离开住所时,信号发射器将会通过信号接收器向监控中心计算机发出嫌疑人离开的信号,中心计算机在收到信号后,会自动核对其活动时间表,发现早上 8:30 后是被允许的活动时间,此时中心计算机只要把嫌疑人离开的时间记录下来即可;到下午 5:30 时,中心计算机就会主动搜索嫌疑人回到住所的信息,当发现不存在信号发射器发出的确认信号时,则会自动向监控平台的工作人员发出警报信号,提醒监控人员特定嫌疑人违反了活动时间表的要求,有必要对其采用相关强制措施。①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电子手铐在检察实践中的应用探讨[J]. 储国樑,褚浩,马可雷. 犯罪研究. 2012(01)
[2]论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改革和完善[J]. 张禄兴.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09)
[3]论废除监视居住的理由[J]. 程荣斌,赖玉中.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0(01)
[4]监视居住保留论:反思与出路[J]. 潘金贵. 人民检察. 2007(14)
[5]监视居住:一个实证角度的分析[J]. 马静华,冯露.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6(06)
[6]小议监视居住[J]. 刘晓慧.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 2006(05)
[7]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技术改良[J]. 万毅.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6(05)
[8]试论监视居住的废止——兼论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 黎亚薇. 惠州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5)
[9]徘徊于传统与现代之间——论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J]. 龙宗智. 政法论坛. 2004(05)
[10]略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J]. 孙长永. 现代法学. 2004(03)
硕士论文
[1]监视居住保留论[D]. 蔡燕南.中国政法大学 2008
[2]监视居住存废论[D]. 龚雅丽.上海交通大学 2007
[3]监视居住制度研究[D]. 孙聪.西南政法大学 2007
本文编号:3058002
【文章来源】:湘潭大学湖南省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2010、2011
如果嫌疑人在事前设定的时间表内活动,此时中心计算机只会记录嫌疑人的离开时间,不会发出预警信号。但是如果嫌疑人离开或回到监控区域的时间与时间表不符,此时中心计算机即会向监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发出预警信号,之后监控人员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将嫌疑人抓捕归案或直接联系监控区内的缓刑官员,由其完成相应的追捕工作。例如,某嫌疑人的活动时间表为早上 8:30 可以离开住所,下午 5:30 应当回到住所。如果他或她 8:35 离开住所时,信号发射器将会通过信号接收器向监控中心计算机发出嫌疑人离开的信号,中心计算机在收到信号后,会自动核对其活动时间表,发现早上 8:30 后是被允许的活动时间,此时中心计算机只要把嫌疑人离开的时间记录下来即可;到下午 5:30 时,中心计算机就会主动搜索嫌疑人回到住所的信息,当发现不存在信号发射器发出的确认信号时,则会自动向监控平台的工作人员发出警报信号,提醒监控人员特定嫌疑人违反了活动时间表的要求,有必要对其采用相关强制措施。①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电子手铐在检察实践中的应用探讨[J]. 储国樑,褚浩,马可雷. 犯罪研究. 2012(01)
[2]论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改革和完善[J]. 张禄兴.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09)
[3]论废除监视居住的理由[J]. 程荣斌,赖玉中.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0(01)
[4]监视居住保留论:反思与出路[J]. 潘金贵. 人民检察. 2007(14)
[5]监视居住:一个实证角度的分析[J]. 马静华,冯露.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6(06)
[6]小议监视居住[J]. 刘晓慧.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 2006(05)
[7]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技术改良[J]. 万毅.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6(05)
[8]试论监视居住的废止——兼论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 黎亚薇. 惠州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5)
[9]徘徊于传统与现代之间——论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J]. 龙宗智. 政法论坛. 2004(05)
[10]略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J]. 孙长永. 现代法学. 2004(03)
硕士论文
[1]监视居住保留论[D]. 蔡燕南.中国政法大学 2008
[2]监视居住存废论[D]. 龚雅丽.上海交通大学 2007
[3]监视居住制度研究[D]. 孙聪.西南政法大学 2007
本文编号:305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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