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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1-03-02 15:10
  我国现阶段刑事律师辩护主要依据其从公诉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而新刑诉法规定的庭前会议主要用于解决审前程序性问题而非证据问题,从而导致控辩双方的控辩职能失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了平衡双方的职能、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进一步提高诉讼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证案件质量,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5,(14)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刑事证据开示的中国实践
二、我国现阶段刑事证据开示存在的不足
    (一) 开示范围有限
    (二) 开示程序缺失
    (三) 法律后果不明确
三、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积极作用
    (一) 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主体地位
    (二) 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三) 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四) 有利于保证案件质量
四、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 证据开示的范围
    (二) 开示程序的启动
    (三) 开示的时间地点
    (四) 开示的方式
    (五) 违反开示义务的后果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控辩平衡视角看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开示 美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启发[J]. 方洁.  中国检察官. 2010(18)
[2]证据开示的理念与趋势——基于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的分析[J]. 孙长永.  人民检察. 2003(08)



本文编号:3059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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