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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抚养费给付诉讼中再婚配偶一方的诉讼地位

发布时间:2023-02-23 17:58
  抚养费给付之债是一种与身份密切相关的债务。但在对婚外所生子女的抚养费给付问题上,对于给付义务人的现任配偶而言,在没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其以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给付的情况下,抚养费给付之债是一种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给付基础的债务,这直接导致其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抚养费给付诉讼中,被请求给付抚养费一方的再婚配偶的诉讼地位不是第三人:首先,在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否定上,再婚配偶对于抚养费给付诉讼中的诉讼标的并不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其并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次,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否定上,由于目前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较为宽泛,无法从构成要件角度否定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但从立法目的上看,第三人制度的是立法者有意地将“第三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从“诉讼关系人”这一笼统概念中剥离出来,形成更为明确的诉讼当事人制度的结果。基于此种立法目的,第三人应当与共同诉讼人有所区分。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诉讼地位来自于夫妻之间就抚养费给付问题上的存在牵连,这种牵连构成了实体法原因引起的必要共同诉讼。具体而言,就抚养费的给付,从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现状两个方面角度,对婚外子女的抚养费给付构成夫妻...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论文思路
一、抚养费给付之债的定性
    (一)抚养费给付之债性质的学术讨论
    (二)抚养费给付之债作为共同债务的合理性
二、给付抚养费诉讼中再婚配偶诉讼地位检视
    (一)对再婚配偶的第三人诉讼地位的否定
    (二)对再婚配偶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地位的证成
三、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再婚配偶的权益救济方式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保护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不适宜性
    (二)再审程序与必要共同诉讼人更具契合性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3748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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