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胚胎诉讼第一案评析及立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7-07-18 19:03
本文关键词:中国胚胎诉讼第一案评析及立法建议
【摘要】:中国胚胎诉讼第一案,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当事人享有对子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均合法合情。但一审否决当事人监管权,二审认为当事人享有处置权,均未脱离人、物两分,将胚胎定义为特殊之物或人与物的过渡存在,均不甚妥当。胚胎是生命的种子,与人有关,与物无关。原卫生部关于禁止代孕的行政管理规定,对自然人的私权也同样适用。我国应绝对禁止代孕,不允许近亲属之间代孕、期待我国允许代孕等成为当事人长期要求保管胚胎的理由。建议我国制定人工生殖法,对夫妻一方或精、卵捐献者一方死亡即应毁弃胚胎等作出具体规定。
【作者单位】: 复旦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胚胎诉讼 监管权 处置权 禁止代孕
【分类号】:D925.1
【正文快照】: 一、中国胚胎诉讼第一案提出的研究课题沈某(男)与刘某(女)2010年结婚,因原发性不孕症人工授精失败,2012年8月在南京市鼓楼医院实行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冷冻四枚受精胚胎,并于2012年3月5日签订《辅助生殖染色体诊断知情同意书》、同年9月3日签订《配子、胚胎去向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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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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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5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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