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4-21 02:05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一环,收回土地并重新进行市场化的资源配置,对规范土地市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土地制度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立法对收回的条件作了规定,但不全面,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界定,收回程序国内目前还无专门的立法,不同的立法对收回行为的定性也存在矛盾,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混淆,行政处理与行政处罚不分。收回土地后的补偿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非常不健全,缺乏事前救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到国家利益以及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而现行法律更多强调政府及其他行政主体的权威和法律地位,而忽视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保护,导致实践中相对人权利时常受到侵害。为此,应当对土地收回制度进行完善,设立全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 首先,应当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收回的条件,设立公共利益认定程序,对收回行为正确定性。其次,设立独立的收回程序,并引入利益相关者参与机制,对闲置土地的收回,还应设置专门的闲置土地处理机构及闲置土地认定程序。再次,借鉴越南的有效经验制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措施。对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收回则按投资效益性原则进行...
【文章页数】:5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课题来源、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第2章 我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概述
2.1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界定
2.2 土地收回与土地储备的区别
2.3 土地收回与土地征收的区别
2.4 土地收回与土地征用的区别
第3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现状
3.1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类型
3.1.1 有偿收回与无偿收回
3.1.2 区分有偿与无偿的意义
3.2 不同类型收回行为的法律属性
3.3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程序
3.3.1 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般程序
3.3.2 特殊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程序
3.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
3.4.1 有偿收回的补偿
3.4.2 无偿收回的补偿
3.5 收回过程中相关权利人的救济
3.5.1 行政复议
3.5.2 行政诉讼
第4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4.1 收回的条件不明
4.1.1 有偿收回中公共利益界定不明
4.1.2 无偿收回的条件界定不全面
4.2 收回行为定性不准确
4.2.1 收回闲置土地法律属性界定不明
4.2.2 收回使用期限届满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定性不明
4.2.3 对土地使用者违反约定拖欠出让金的收回行为定性不明
4.2.4 对协助法院执行的收回行为定性不明
4.3 收回程序存在的缺陷
4.3.1 一般收回程序存在的缺陷
4.3.2 特殊类型收回程序存在的不足
4.4 收回的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4.4.1 因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的补偿不合理
4.4.2 因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而收回的补偿不明
4.4.3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一概无偿收回不合理
4.4.4 对闲置土地收回的补偿存在冲突
4.5 收回的救济制度存在的不足
4.5.1 缺乏事前救济措施
4.5.2 事后救济不完善
第5章 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建议
5.1 明确收回的条件
5.1.1 设立独立的公共利益认定程序
5.1.2 明确无偿收回的具体条件
5.2 明确界定收回行为的法律属性
5.2.1 闲置土地的收回
5.2.2 拖欠出让金的收回
5.2.3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的收回
5.3 完善收回的程序
5.3.1 完善收回的一般程序
5.3.2 完善闲置土地的收回程序
5.3.3 设置收回的民事程序
5.4 完善收回的补偿制度
5.4.1 明确补偿的原则及方式
5.4.2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的补偿措施
5.4.3 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措施
5.4.4 收回闲置土地的补偿措施
5.5 完善收回中的救济制度
5.5.1 引入事前救济机制
5.5.2 完善事后救济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本文编号:3795610
【文章页数】:5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课题来源、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第2章 我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概述
2.1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界定
2.2 土地收回与土地储备的区别
2.3 土地收回与土地征收的区别
2.4 土地收回与土地征用的区别
第3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现状
3.1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类型
3.1.1 有偿收回与无偿收回
3.1.2 区分有偿与无偿的意义
3.2 不同类型收回行为的法律属性
3.3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程序
3.3.1 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般程序
3.3.2 特殊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程序
3.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
3.4.1 有偿收回的补偿
3.4.2 无偿收回的补偿
3.5 收回过程中相关权利人的救济
3.5.1 行政复议
3.5.2 行政诉讼
第4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4.1 收回的条件不明
4.1.1 有偿收回中公共利益界定不明
4.1.2 无偿收回的条件界定不全面
4.2 收回行为定性不准确
4.2.1 收回闲置土地法律属性界定不明
4.2.2 收回使用期限届满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定性不明
4.2.3 对土地使用者违反约定拖欠出让金的收回行为定性不明
4.2.4 对协助法院执行的收回行为定性不明
4.3 收回程序存在的缺陷
4.3.1 一般收回程序存在的缺陷
4.3.2 特殊类型收回程序存在的不足
4.4 收回的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4.4.1 因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的补偿不合理
4.4.2 因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而收回的补偿不明
4.4.3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一概无偿收回不合理
4.4.4 对闲置土地收回的补偿存在冲突
4.5 收回的救济制度存在的不足
4.5.1 缺乏事前救济措施
4.5.2 事后救济不完善
第5章 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建议
5.1 明确收回的条件
5.1.1 设立独立的公共利益认定程序
5.1.2 明确无偿收回的具体条件
5.2 明确界定收回行为的法律属性
5.2.1 闲置土地的收回
5.2.2 拖欠出让金的收回
5.2.3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的收回
5.3 完善收回的程序
5.3.1 完善收回的一般程序
5.3.2 完善闲置土地的收回程序
5.3.3 设置收回的民事程序
5.4 完善收回的补偿制度
5.4.1 明确补偿的原则及方式
5.4.2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的补偿措施
5.4.3 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措施
5.4.4 收回闲置土地的补偿措施
5.5 完善收回中的救济制度
5.5.1 引入事前救济机制
5.5.2 完善事后救济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本文编号:379561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tudifa/37956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