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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法上的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理论证成与适用展开

发布时间:2022-01-06 10:49
  成本收益分析原则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的实用主义哲学为功能定位,以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为科学的方法论,以事实与规范问题相分离为程序结构特点,其引入能够缓解我国行政法既有基本原则之间的内在张力,并与比例原则形成交相辉映的功效。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具有针对事实认定的科学化过程、针对价值判断的民主化过程和替代性方案形成过程的三步法的逻辑结构,其核心技术在于运用统一尺度权衡待审查的法律规则或政策举措可能导致的各类有利和不利后果,在此基础上比较待审查举措与其他可能的替代性举措,最终判断何者更有助于促进社会福利的最优。运用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对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和行政复议双被告制度的利弊分析显示,这一原则具有极强的现实解释力,能够作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获得更为广泛的适用。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9 页

【部分图文】:

论我国行政法上的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理论证成与适用展开


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运用

模型图,行政复议,成本收益分析,制度


从“行政复议双被告”制度选择逻辑看,“行政复议双被告”和“复议机关为被告”各有利弊,所谓两者之间的选择,从本质上说是由“效率”与“效果”问题之间发生冲突所导致,因为以“效果”为导向的“成本—有效性分析”无法进行以“效率”为中心的成本收益分析。在这种情形下,通过建立成本收益分析模型(分析模型如图2所示)的方式更加具有客观性与直观性。从图2的分析模型可以看出,U0和U1是无差异曲线,代表两种完全可以替代的制度,即“行政复议双被告”和“复议机关为被告”,接下来我们需要分析的是两者的可替代性有多大,立法修改的可行性有多高。横轴的“F”代表积极的影响,纵轴的“I”代表可行性价值的高低。第一种思路是,当“I”一致时,U1斜率大于U0,表示可行性价值“I”越高时,积极影响“F”的价值越高,结论是两种制度是可以任选一种的。第二种思路是,在U0上,当初始点A移到C点时,“I0”移到I1,积极影响“F”从F0增加到F1,但可行性价值减少了(I0-I1),即产生愿意为制度的改变付出的成本(WTP);在U1上,以B点为初始点,此时修改有积极影响的“F”移向F1,当移动到D点时,放弃了部分“积极影响”(F1-F0),但“可行性价值”得到了补偿(I2-I0),即产生修改的收益(WTA)。WTA大于WTP,因为U1斜率大于U0,也就是说收益大于成本,制度修改的差异性明显,立法修改具有可行性。在这个分析模型中可以清晰地表述一个问题,立法修改(即双被告修改为单被告)的可行性(即分流诉讼压力,助推行政复议为主渠道),以纵轴上I的价值变化所产生的WTA与WTP之间的关系决定是否应当进行立法修改的问题。结论是,WTP和WTA之间存在差异越大,立法修改的区别越大,越有修改的必要。如果现存立法环境使立法修改完全没有可替代品,那么二者之间的差异将是无限的。因此,通过定量化的模型研究,可以很客观地看到立法修改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结论也很容易推导出来,只要数据是精准的,那么结论一定是科学的。这种分析方法比单纯罗列什么是成本、什么是收益然后再做定性分析要更客观且直观,这也是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在行政法中应用的优势。关于技术性问题的选择需要强调的是,因为成本收益分析的技术有很多种,所以并不是一个模型会适用于所有领域。在量化技术借鉴过程中,首先,需清楚认识到要分析的问题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其次,要具有经济学、法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专业背景的共同考量;再次,被带入的数据要具有权威且准确性;最后,在法学中的结论,一定要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才能使结论具有科学性及可接受性。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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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迈向公私合作型行政法[J]. 章志远.  法学研究. 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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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实效考[J]. 俞祺.  中国法学. 2018(06)
[7]“教义学启发式”思维的偏误与纠正——以法学中的“自杀研究”为例[J]. 戴昕.  法商研究. 2018(05)
[8]比例原则的普遍化与基本权利的性质[J]. 陈景辉.  中国法学. 2017(05)
[9]均衡性原则的具体化[J]. 刘权.  法学家. 2017(02)
[10]论必要性原则的客观化[J]. 刘权.  中国法学. 2016(05)



本文编号:357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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