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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型法”视域下土地复垦监管主体的规范分析

发布时间:2018-06-05 15:57

  本文选题:土地复垦监管主体 + 价值载体 ; 参考:《西南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摘要】:土地复垦作为一种恢复利用土地的土地整治活动,相应监管的有效实施特别是监管主体的规范化、科学化设定是提升相关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关键支撑。土地复垦监管主体的规范化、科学化设定既是提升包括土地复垦监管在内的自然资源监管之相关社会治理活动法治化水平的必要保障,也是在“把权力和责任放下去,把服务和监管抓起来”理念指引下完善土地复垦制度的应有之义。近年来我国土地复垦监管工作已初步取得一定成效,但在监管主体方面仍存在着监管机构不健全、缺少专门监管部门、各监管机构缺乏配合、监管主体工作认识不到位、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等问题,难以就监管主体的规范化、科学化提供充分保障,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土地复垦监管实效的达成。因此,探究土地复垦监管主体的规范设定具有其现实意义。“回应型法”是以法律目的为价值导向,通过对社会需求的回应来制定、修改、完善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模式。其核心就在于明确法律的目的以及回应社会的需求。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目前正处于逐步消除“压制型法”全面建立“自治型法”的阶段,这并不意味着必须严格按照“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回应型法”的顺序来,也可以在建设“自治型法”的过程中引入一些“回应型法”中的理论。在此过程中,既要吸收伯克利学派理论的精华之处,以“回应型法”作为指引,又要注意避免“回应型法”局限性所带来的误导。在土地复垦相关立法领域,较少涉及与“回应型法”结合起来研究。因此,可以通过对“回应型法”的制度设计的分析,吸收其中可行的部分与土地复垦监管主体规范相结合,促进土地复垦监管立法的完善。“回应型法”视域下土地复垦监管主体的规范分析,首先需厘清土地复垦监管主体立法的现状,厘清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将“回应型法”作为有效知识工具,在土地复垦监管主体规范分析中,就法律要“探求规则和政策内含的价值”之目的和“更多地回应社会需要”加以印证、反思;在“法律目的价值导向”和“回应社会需求”的指引下,尝试厘清土地复垦监管主体相关规范设定于价值载体层面和运行效果层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基于“回应型法”的知识工具,进而探寻相关规范设定于应然层面可能的完善途径,为实然层面土地复垦监管主体相关体制机制建设指明方向,从而实现土地复垦的预期绩效。一方面,就相关规范设定的价值载体而言,其集中反映在相关目的条款。在厘清我国土地复垦监管主体法律规范中的目的条款,阐明相关价值导向的规范设定的基础之上,结合“回应型法”关于法律目的的相关理论,使土地复垦监管主体的立法价值“具有足以控制适应性规则制定的客观性和权威性”;以及使土地复垦监管主体立法价值符合“提高了法律推理的合理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就相关规范设定的运行效果而言,其集中反映在相关行为条款当中。在厘清我国土地复垦监管主体规范中的行为条款的基础之上,结合“回应型法”关于法律回应社会的相关理论,来探寻可能的完善路径。其一,从明晰监管主体职责界分和提升监管工作人员职业素养这两个方面入手,是监管主体通过法律规范对自身进行矫正,从而扩大法律机构的能力,为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行为提供制度保障。其二,适当丰富监管手段,完善公共参与监管的模式,促使法律权威更广泛的分享、公共目的更好的实现,从而使法律能够更好地回应社会需求。
[Abstract]:Land reclamation is a kind of land reclamation activity ,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corresponding regulation is especially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subject , and the scientific setting is the key support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aw of land reclamation . On the other hand ,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theories about the legal purpose of the Law of Response , the legislative value of the subject of land reclamation is sufficient to control the objectivity and authority of the adaptive rule .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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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8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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