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抑或税收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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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抑或税收法治_论房产税改革的目标_姚海放
宏观调控抑或税收法治:论房产税改革的目标
的税收负担比较轻,目前只有房产税、城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基一旦确定,则会长期按
ul??照固定税率征收。
其次,这样的税制格局为房地产投机行为创造了一定的条件。既然购买房屋后持有的成本较低,则在房价较低时先期投入资金购买大量非自用房屋并长期持有,等待房地产价值攀高后再度抛出以赚取差价,可确定获得巨额利益。对投资者而言,因其在房屋持有阶段的税收负担并不很重,而房价上涨的利润却异常可观,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房屋投机行为。
再次,为抑制房屋投机行为和房价过快上涨局面,就需要改变上述投机者行为选择,增加其对非自住用房的持有成本,即改革房产税使持房待售的投机者获利减少,以恢复对真正购房需求者的有效商品提供,达到盘活现有房地产存量并进行资源合理配置、实现土地有效利用和房价可控等政府调控目标,最终促使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正是在这种假设下,学者倾向于认为物业税的开征/对市场需求的总体影响不大0、/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自住性需求的实现0、/投资性需求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0、/奢侈性需求亦受到一定抑
vl??制0。更有学者直接呼吁:/研究的目的不再是理论上探讨要不要做,而是怎样让这样一个积极的
wl方向变成一个可操作的、可以顺利实行的新税制。0??
(二)能与不能:一个框架性分析
当然,对房产税改革能否真正达到调控房价的目标,也会存在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决定开征物业税在法理上不通、房地产法律体系不支持物业税的开征、现存产权产籍管理现状使得物业税纳税人难以确定、房地产评估困难使得物业税开征面临操作难题、复杂的土地使用类型和房产类型增加物业税税率的设定难度、严重的税收抵触情结使得物业税征收阻力重重,总
xl??之,中国大陆目前根本不具备开征物业税的基本条件。
还有学者认为/物业税根本承载不了也不应该承载那么多的政策功能,更不能寄希望于通过物业税来解决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住房市场和住房政策中面临的所有问题。物业税是一种长期制度安排,不是一种短期干预市场的政策工具,,虽然物业税也能起到对居民财富和收入进行二次分配、促进或抑制房地产市场上的某些行为的作用,但这都是次要的和间接的。如果把物业税作为政府干预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工具,那么物业税制度就需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周期循环和短期波动而不断调整,其税基、税率、减免范围等关键参数一年之内可能就要变化若干次,这是难以想象的事
yl情。0??
笔者也赞同上述看法,认为房产税改革会对房产价格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希望此项改革立竿见影地达到调控目标则不现实。其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税收、金融等经济、法律手段进行调控,固然较计划经济条件下使用行政命令手段更适合市场本身发展,但从调控效果的发挥而言,非行政命令性手段更需要依赖调控措施的恰当、有效性。宏观调控措施的作用发挥,主要仰仗制度对市场中交易者行为的激励与约束,改变其交易选择或偏好,从而影响供求关系、价格因素等。ul??参见张富强:5关于我国物业税立法的基本构想6,载5法学家62009年第1期。
v林家彬、刘毅:5开征物业税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6,载5重庆工学院学报6(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l??
w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5物业税推进中的三个问题6,载5中国发展观察62006年第8期。l??
x参见董藩、甄磊:5中国大陆当前社会背景下开征物业税的相关问题研究6,载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62010年第1期。l??
y刘洪玉:5全面认识物业税和物业税改革6,载5中国金融62009年第12期。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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