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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大气污染物与水污染物税额改革研究 ——基于地区税额差异视角

发布时间:2021-06-24 01:28
  伴随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愈发被人们关注。2003年,排污费征收标准全国统一,对《污染物计量法》做出重要调整,通过污染物归一量化法,对不同污染物按照同一标准当量进行评估,解决了不同污染物之间评价标准不统一,无法直接比较的问题。2014年,首次实行地区差异化标准,允许地方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大气污染物及水污染物征收标准;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环保税取代排污费,不仅规范了征税流程,更是健全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制体系。从排污费到环保税,均是以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大类污染物为征收对象,其中,对固体废物和噪声,排污费时期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固定标准,环保税体系中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固定税额标准,且标准一致,费改税的过程未发生变化。对大气污染物及水污染物,排污费制度时期,实施地区差异化标准,对应税污染物采取浮动收费制;2018年环保税体系下,实行动态税额调整机制,税法只规定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根据需要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绝大多数地区沿用排污费时期标准,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及水污染物税额标准采用平移,并未发生改变,... 

【文章来源】:安徽财经大学安徽省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应税大气污染物与水污染物税额改革研究 ——基于地区税额差异视角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分析


本文编号:3246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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