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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有伪造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刍议

发布时间:2021-07-18 17:46
  <正>一、目前在查处持有伪造发票违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上存在衔接问题在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无与《刑法修正案(八)》中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只有《发票管理办法》在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文章来源】:税务研究. 2017,(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目前在查处持有伪造发票违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上存在衔接问题
    (二)发票日常监管存在滞后性
    (三)税务干部知识储备不足,部门间沟通协调不畅
        1. 知识储备不足可能导致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确。
        2. 缺乏对移送文书制作规范的针对性培训。
        3. 司法部门与税务部门间案件协查机制不完善。
二、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
    (二)强化对发票的监督管理
        1. 完善发票查询信息系统。
        2. 建立完善稽查检查“大数据平台”。
    (三)加强针对化交叉培训,强化联系交流
        1. 积极开展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联合培训机制。
        2. 加强同公安、检察院等机关的联系和交流,畅通信息交流通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认定[J]. 韩二建.  公民与法(法学版). 2012(12)
[2]税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J]. 黄学标.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2007(02)
[3]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J].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课题组,刘江敬,冷报德,章明宇.  税务研究. 2006(10)

硕士论文
[1]论涉税犯罪查处中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机制[D]. 毛坚志.吉林大学 2009



本文编号:329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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