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05 17:30
当前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日益凸显,许多学者建议采用破产法的手段来解决地方政府债务违约问题,但地方政府破产制度并不符合我国国情。在有限财政预设下,为了系统性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建议建立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制度,用财政法的手段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活动加以限制和调整。具体而言,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制度,允许达到重整界限的地方政府申请财政重整,制定重整协议和还款计划,通过财政重整协议的履行使陷入债务困境的地方政府度过危机,实现财政秩序和财政能力的正常化。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逻辑起点:地方政府的有限财政
二、制度选择:破产法模式抑或财政法模式
三、当前问题: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制度的缺憾
第一,立法位阶过低,违背了立法保留原则。
第二,相关概念使用不规范。
第三,程序设置不周延。
四、制度进路:我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制度的构建
(一)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制度
(二)启动程序的构建
第一,地方政府财政重整的申请主体应当是省级政府。
第二,地方政府财政重整的管辖机关是省级人大常委会。
第三,明确地方政府财政重整的界限。
(三)完善财政重整协议的程序和内容
(四)对重整协议执行的监督
本文编号:3783823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逻辑起点:地方政府的有限财政
二、制度选择:破产法模式抑或财政法模式
三、当前问题: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制度的缺憾
第一,立法位阶过低,违背了立法保留原则。
第二,相关概念使用不规范。
第三,程序设置不周延。
四、制度进路:我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制度的构建
(一)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制度
(二)启动程序的构建
第一,地方政府财政重整的申请主体应当是省级政府。
第二,地方政府财政重整的管辖机关是省级人大常委会。
第三,明确地方政府财政重整的界限。
(三)完善财政重整协议的程序和内容
(四)对重整协议执行的监督
本文编号:378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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