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制度的思考
本文关键词:关于改革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制度的思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A.078287 关于改革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制度的思考
崔永东
【摘要】本文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制度的改革两个方面进行了考察,分析了目前我国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赋予人民检察院以调阅原审法院案卷的权力,赋予其以调查取证权。另外还要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调解活动的监督,纠正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调解现象,同时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在民事审判中的不作为行为进行监督。再者,检察机关还要注重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对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就有关争议所作的错误裁定,可通过再审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可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行使抗诉权,启动再审程序,撤销违法的执行裁定;对于民事执行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建议追究违法责任。同时,建立行政公诉制度,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重大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的危险时,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监督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制度在中国得以重新确立。1989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99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自上述两部法律实施后,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了检察机关在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促进了国家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的统一和正确的实施。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经济的发展,对民事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出现了明显的滞后现象,民事行政诉讼领域的裁判不公、司法腐败问题越来越引起广大民众的不满,加强法律监督的呼声日益高涨。
2012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14条相比(该条只是规定对民事审判进行监督),显然扩大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对强化涉及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抑制该领域的裁判不公和司法腐败行为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所谓“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表现为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由若干个诉讼阶段组成,如起诉与受理,案件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和裁判,上诉、执行等。上述各阶段各自独立存在,相互之间又有联系,民事诉讼活动既可能通过上述全部阶段来完成,也可能在某个阶段即告结束。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既要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也要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保障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推动司法文明的进步。
一、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学界已有不少文章予以揭示。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是法律规定不够具体。“由于法律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规定不够具体,相应的程序规定不完善等原因,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为了有效发挥检察监督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职能作用,保障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通过修改法律,完善相关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
二是信息不对称,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很难全面及时地加以掌握。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旨在发现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中存在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反程序等问题,法院的审判案卷是对审理案件过程和相关证据的记录,检察机关只有审查案卷材料,才能了解法院裁判的过程和理由,才有可能对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作出准确的判断。但实际上,法院往往在此问题上持不合作态度,常以法律没有规定、提供案卷有困难为由而阻挠检察院调阅民事案卷,从而导致“调卷难”成为民事诉讼监督中的普遍现象,直接影响到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
三是监督方式单一,,监督范围有限,不利于及时纠正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由于法律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监督授权比较模糊,导致该种监督受到很大局限。对于法院违反诉讼程序的案件,检察院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诉并且经审查认为可能导致错误判决的情况下,才能启动抗诉程序,要求法院再审;而对审判人员在审案过程中发生的渎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检察院则无法加以监督。
四是检
······
尊敬的用户,您好:请后查看全部内容;
如果您还不是北大法宝用户,请注册申请免费试用或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用户。谢谢!
您也可通过网上支付进行单篇购买,支付成功后即可立即查看本篇内容。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欢迎查看所有产品和服务。法宝快讯: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 法宝V5有何新特色?
本篇【
关注法宝动态:本文关键词:关于改革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制度的思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0211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guanlilunwen/zhengwuguanli/1021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