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职责_行政复议期限_行政复议机关被告资格刍议.pdf 全文免费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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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l0月 河南社会科学 Oct..2014
第22卷 第 l0期 HENAN SOCIAL SCIENCES Vo1.22 No.10 行政复议机关被告资格刍议 朱新力 ,魏小雨 浙江大学,浙江 杭州1 310008 摘 要:《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要问题之一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应当担任被告的问题。基于复议实践
中出现的大量问题,修改中提出了大量复议机关是否担任被告的具体方案,其中的本质区别在于如何认识
行政复议制度的根本功能与行政复议机关的性质。从现行法制的运行来看,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于以纠纷
解决为主、行政监督为辅似乎更为妥当。从公正性与独立性而言,复议机关在性质上无法实现完全的司法
性。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具有担任被告的正当性与可能性。在继续探索更为中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
前提下,将适合复议机关作被告的情形限定于复议机关不作为与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两类可能是
现行法制下较佳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被告;行政监督;纠纷解决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 2014 10―0035―04 一 、 行政复议机关担任被告的立法背景与现实 下增加一款:“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
考量 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自2009年起开始着手对现行 《行政诉讼 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
法》进行修改,其中的主要争议点之一为行政复议机 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显然亦无助
关是否应当担任被告的问题。现行 《行政诉讼法》第 于实际问题的解决。
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 从现行复议机关的机构设置及被告确立的基本
定维持原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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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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