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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自然资源行政许可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姓名:王盛军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指导教师:邢鸿飞 座机电话号码 内 容摘要 自然资源的“准公共物品”特征,使得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难免会产生负外部
性。因此,必须采取市场谈判或政府干预等措施,以减少负外部性所造成的损害。但是,
采用市场谈判措施,由于交易成本过大,不能有效解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负外部性问题,
即所谓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为政府于预自然资源的配置提供了基础。当前,通过行政许可制度保护自
然资源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它为解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负外部性提供了重要的补救办法。 但是,政府不是天使,政府的一些行为和自然入一样,以“经济人”理念为指导,
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当前,由于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行政机关通过设定、
实施自然资源行政许可,创造寻租机会,与被许可人博弈,恶意串通等,实现政府自身利
益最大化。这些因素导致政府配置自然资源的失灵。 由此可得,要使自然资源行政许可制度发挥作用,必须完善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加
强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枧关的责任约束,增加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机关的违法寻租成本,减少
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的空间.同时,还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以及经济法律制度的作用,通
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手段,采取自然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将国有自然资
源经营权专门赋予自然资源的经营企业以及通过生态税和生态补偿费等行政许可的替代
性手段,减少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组织成本,,管理成本以及机会成本。只有这样,才能较
好地解决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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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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