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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区域协同立法:问题、成因及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24-05-14 03:18
  区域协同立法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根本保证,但我国目前区域协同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区域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区域协同立法推进艰难,以政府间合作协议、"红头文件"替代区域协同立法的现象明显,已有的一些区域协同立法未能真正实现区域协调发展。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当前宪法法律对区域协同立法缺乏明确授权,地方政府合作立法动力激励不足,以及区域协同立法经验不足等。要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亟须在我国宪法法律中明确区域协同立法的地位,尽快制定"区域协同发展法",构建区域立法激励机制,发挥司法对区域协同立法的推动作用,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述评
    (一)问题的提出
    (二)相关研究述评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区域协同立法体系现代化
    (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是法治体系现代化
    (二)区域法治体系现代化要求区域协同立法体系现代化
三、我国当前区域立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间合作协议替代区域合作立法
    (二)地方政府“红头文件”替代区域协同立法
    (三)区域立法功能发挥不足
四、我国区域协同立法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法律成因:地方区域立法缺乏宪法法律的明确授权
    (二)动力成因:地方政府对区域合作立法动力不足
    (三)历史成因:区域合作发展推动路径依赖
五、推进区域立法的路径选择
    (一)在宪法法律中明确区域的立法地位
    (二)建立区域协调发展立法激励机制
    (三)充分发挥司法对区域立法的推动作用



本文编号:397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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