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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行政伦理建设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6-08-20 11:28

  本文关键词:加拿大行政伦理建设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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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卷,总第94期)XINGZHENGLUNTAN他山之石行政论坛2009年第4期

加拿大行政伦理建设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张成福,杨兴坤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利益冲突和伦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是加拿大负责行政伦理事务的专业机构,加拿大政府伦理法涉及利益冲突、游说、信息获取、隐私保护和行政公平等几个方面。加拿大行政伦理建设的特点在于确立了行政伦理的核心价值,重视程序规定和行政伦理法治化,制定了统一的伦理法典。借鉴加拿大行政伦理建设的经验,我们应建立行政伦理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行政伦理法规,健全有效的监察制度,建立公职人员离职后就业限制政策。

关键词:加拿大;行政伦理;行政伦理建设;中图分类号:B822.9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460X(2009)04-0088-04

加拿大在行政伦理建设方面有许多先进的经验和做法。加拿大建立了自己的行政伦理管理机构,制定了加拿大政府伦理法,形成了加拿大行政伦理建设的自身特色,,值得我国研究和借鉴。

ofInterestAct,COIA),将利益冲突和公职人员职业守则上升为法律的结果,旨在建立一个法律制度来治理公职人员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的伦理操守。《加拿大议会法案》修正案要求利《利益冲突法案》,利益冲益冲突和伦理协调委员会贯彻执行

突和伦理协调委员会也取代了以前的伦理委员会。与以前的《利益冲突和公职人员职业守则》相比,许多重要伦理规范的修改意见都显示在法案中了。①

利益冲突和伦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是以《联邦责任法案》为基础建立的。该委员会由几名国会议员组成,其权力载列于《加拿大议会法案》中,具体如下:

在治理其成员行为方面支持下院。在程序和内务事务常委会的指导下,该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针对下院议员成员的《下院议员法案》。该法案已从2004年生效,于2007年6月进行了修正。

促使公职人员②遵守《利益冲突法案》,该法案于2007年7月正式生效,取代了以前的《利益冲突法案和公职人员职业守则》。

2.利益冲突和伦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结构其组织结构如下图:

一、利益冲突和伦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加拿大负责行政伦理事务的机构是利益冲突和伦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OfficeoftheConflictofInterestandEthicsCommissioner)。

1.利益冲突和伦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简介

自1973年以来,各项伦理方针、原则和守则被置于了《利益冲突和公职人员职业守则》中,但实际上它们并不是法定的,历经数次修改,最新的《利益冲突和公职人员职业守则》是2006年2月发布的。在《联邦责任法案》颁布以前,《加拿大议会法案》要求总理为公职人员建立伦理原则、规则和义务前,在总理到任30天内,应将它们张列在每个议院里。《联邦责任法案》颁布以后,伦理事务不再由总理负责,而交给了伦理委员会。

加拿大于2006年12月颁布了《利益冲突法案》(Conflict

①参见OfficeoftheConflictofInterestandEthicsCommissioner。?PID=1&lang=en.②参见OfficeoftheEthicsCommissionerAlberta,Canada。收稿日期:2009-04-09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廉政建设的伦理选择》(96JAP810011)

作者简介:张成福(1963-),男,陕西眉县人,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东方公共管理研究所首席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政府管理与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哈佛大学高级访问学者(2001-2002年),从事公共管理、行政改革、公共政策、危机管理等研究;杨兴坤(1975-),男,重庆开县人,博士研究生,从事公共管理理论与改革、比较公共行政、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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