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论文论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中税法价值冲突研究(2)
再次,效率价值。效率原本是一个经济学词汇,指的是一种资源配置状态,后来被借鉴于法的价值研究领域。效率是法的重要价值目标,没有效率的法被认为是恶法。税法作为调整国家、纳税人与征管机关三者之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效率价值也是不容忽视的。国家要通过税法规范确定资源分配的效率,规范确定纳税人私有财产扣除税法规范中确定被征多少税后自由处置的效率,以及征管机关要从税法规范中援引如何征税才不至于导致国库受损和不至于侵犯纳税人的权利,从而合理实现征收工作的效率。因此,现代税法必须包含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征纳关系的建立、以权利和义务为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的价值内涵。
最后,人类全面发展价值。多数学者都认为法的价值中终极价值为正义,法律通常被认为是处理纠纷的最后救济,而法律上规定的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是救济过程中的准则,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正义,而笔者认为法的最高价值应该是人类的全面发展。税法应当是多种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兼容的法律,因而人类的全面发展也是税法价值中的终极目标。
现代税法以秩序作为其首要目标,国家通过税法规范的确立依法取得纳税人的私有财产,在使用税收时也要遵循相应的法律规范,而且税收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将税收用于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福利方面。因此,现代税法必须包含与宪法规范高度统一的促进人类全面发展的价值内涵。
三、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中的税法价值冲突纳税申报是发生纳税义务后,依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就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制度。它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一项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的法定规程,在税收管理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几乎所有国家都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在指定时间内申报纳税,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很多国家都采用了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我国也一直将纳税申报作为税收管理的内容之一。我国施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在社会转型时期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深远意义。但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的是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并存的征收方式,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只是改革进程中的一个步骤,为我国从分类所得征收向分类所得征收与综合所得征收过渡作准备。然而,个人所得税全员扣缴申报制度确立已经近四年,在这项制度落实和施行过程中与税法价值理念有很大背离。
根据笔者所了解和调查的情况来看,主要有如下冲突:
第一,秩序混乱。个人所得税施行全员扣缴申报,但所得税征收和缴纳依旧采用分类所得计算。从表象上看,这种双轨制只不过是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各自在信息处理上增加了一点工作量,扣缴单位以前只要报送源泉扣缴这块的信息,而实行全员扣缴后要加上全体职工的收人明细信息;税务部门要将纳税人的信息采集到税务系统中。可是从笔者所了解的情况来看,很多扣缴单位为了省事,只在原来的扣缴信息基础上加上部分职工信息,甚至这部分职工信息都是不真实的(在会计实际中很多单位都有好几套账本,呈送给税务部门的信息以尽量减少麻烦为准则)。税务部门采集信息时倒是很认真负责,这除了国家税务总局的硬性要求以外,也是为了自身以后的工作作准备。但是税务部门对信息的处理应该建立在扣缴单位报送真实信息的基础之上,鉴于实际税收依然采用分类所得征收模式,很多扣缴单位并不是真的重视这项申报工作,税务部门目前也没有足够的精力去核查这部分信息的真实性。两方信息不对称的习惯可能会延续到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后,这无疑不能建立良好的征收秩序。
第二,效率优先,无视公平。当前我国税法的功能更多地是为税收收入的获取“保驾护航”,将税收人库作为主要目标,社会公平以及可持续发展等其他价值目标处于次要或虚无的地位。这与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总体功能不齐全有关:收入功能色彩浓重,调节功能淡薄。在这种政策指导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成为一种精神,说是兼顾公平,但实际上公平常常被忽视。随着经济发展,收入贫富差距日趋扩大,部分高收入者逃避税收花样繁多,税务机关又缺乏有效控制这部分税源的手段,长此以往不利于税收征收,也为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地方税务局以完成税收任务为工作目标,一切工作都是以效率作为评价准则。在这种背景下,纳税人自愿申报意识不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07年个人年度所得在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者统计数据,全国只有近163万高收入者进行了自行申报。官方资料显示,全国高收入者约为170万人,按这个统计数字,至少还有7万高收人者没有自行申报。
第三,生存权。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功能除了为政府获取财政收人,还要充分调节居民之间收人分配水平。
相对而言,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后一方面功能更趋重要。可是这一目标在现有税制下实现比较困难。有数据表明,我国现有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0.5%来自工薪阶层。工薪阶层的个人收入主要只能满足日常的生活需要,略有节余,但他们却充当了个人所得税的缴税主力军。开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意图是调节民众收入差距,工薪阶层在足额缴纳税款后所剩无几,很多家庭还有各种困难,在政府部门的财税手段和社会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下,他们的生活水平很难得到改善,这无疑违背了个人所得税法当初的立法意图。四、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中的价值选择建议首先,建立良好的分配秩序。实行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和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截至2011年3月25日,安徽省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申报人数达24862人,应纳税所得额达68.02亿元,人均申报年所得额为27.4万元,应纳税额为13.54亿元,提前超额完成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任务。从所掌握的数据看,自行申报行业主要分布于制造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服务业等二三产业,申报人数以垄断行业从业人员、企业高管、证券保险金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律师和高校教师为主体。申报个人所得税目除工资薪金所得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也构成自行申报所得的重要税目,在所得申报中占据一定比例。①其次,追求公平正义。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指出,判断一个良好税收体系的第一标准是公平,第二标准是效率。税收对分配格局的再分配调整和影响只能在一个合理限度内尽量缩小收入差距,而不可能使收入之间毫无差距。人们必须对税法的“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进行全面、深刻的认识。因此,笔者认为,公平主导、效率兼顾的税法价值取向将成为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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