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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论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中税法价值冲突研究(3)

发布时间:2014-07-14 18:22

  再次,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是通过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信息和个人申报的信息,确定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为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征管增加针对性。由于这是改革的过渡阶段,全员申报依然是扣缴义务人报送信息与高收入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信息中也只包括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中的前五项,税款缴纳和法律责任也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这个时候就应该更强调公平,兼顾效率。只有这样才会有更多的纳税人自愿并且真实地申报个税信息,税务部门也才能更好地统计数据。在加强税收征管方面,71.4%的人认为高收人群体的收入来源多样化,不易征管;54.8%的人认为对偷漏税的人缺乏有力的惩罚措施,56.3%的人建议建立个人综合收入信息系统,43.9%的人认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能避免偷税、漏税、避税行为。最后,明确法律责任。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在西方国家是一种惯例,尤其在美国,每个纳税人都自觉在指定的时间内申报税收。这并不是因为西方国家的公民比我国公民纳税意识强烈,而是因为如果申报不实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实施以来之所以遇冷,除了个人所得税制自身的原因以外,法律责任不够严厉是最主要原因。其实不单单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中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就是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管法对于逃避税收的法律责任威慑力也不够。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下,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是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和承担,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未对个人自行申报不实规定相应法律责任。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时也只是规定了年收入超过12万以上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纳税,否贝Ⅱ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全员申报制度确立并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现阶段纳税人全员申报也只是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执行,很多纳税人依然不知道自己哪些收人该纳税、该纳多少税,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把全员纳税申报仅仅当作一项事务性的工作,对是否要为此承担责任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实际上,这与我国追究依法治税的路径是不相符的,为以后真正实行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税制埋下了隐患。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是一种尝试,是为今后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做准备的。而且,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是分类所得与综合所得混合税制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因此,从实验阶段就应该重视这项制度的法律责任。可以借鉴美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税收环境作适当调整。但一定要强调法律责任的震慑力,只有这样才能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主动性,才能让部分纳税人权衡偷逃税收的代价,也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

 

  五、结语我国的人所得税改革注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为新的个人所得税制需要综合的经济和法制条件才能诞生。个人所得税税制自产生以来,我国经济水平和法制条件均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的个人所得税制和个人所得税法不再适应现在的经济环境。我们同时应看到,与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混合税制互相依存的很多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比如财产实名制、信用制度、税务代理制度等,但这些都不是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可以被忽视的理由。相反,要很好地实施和完善这项制度。因为个人所得税申报是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收向综合征收改革过渡的重要基础,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而这一切都是我国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制无法实现的,也是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无法调整的。世界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中全员申报制度的建设,都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为此,我国要与国际惯例靠拢,妥善解决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过程中的税法价值冲突,套用法的价值冲突中三个原则——价值排序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并将这些原则加以落实,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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