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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模糊与澄明

发布时间:2020-12-28 12:13
  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政策,它保障了儿童的生命安全,健康成长。但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人的合法性、监护能力的评估、监护的职责、监护的实施以及监护的监管在现有法律文件中存在模糊现象,造成监护的空位、"让位",相互推让职责,致使留守儿童监护陷入困境。澄明制度的模糊,明确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各个环节,界定监护人的法定资质、落实监护权的主动备案制、构建纵横交错的监护集体、发挥学校的监护价值、明确第一法定监护人的职责、理清监护权的边界和内涵、确定儿童监护层级的任务,以及加强监管制度的建设等,以此保障留守儿童的权益,守卫儿童的健康成长。 

【文章来源】:当代教育论坛. 2020年03期 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立法
    (二)源于一般儿童的监护制度
    (三)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体系
二、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困境:监护制度的模糊
    (一)监护权移交对象缺乏合法性
    (二)委托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的弱化
    (三)监护责权不明确
    (四)儿童发展权与保护权博弈下监护实施的困境
    (五)监护监管的形式主义
三、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建设的要求
    (一)预防为主的制度建设
    (二)突出监护制度的全面性
    (三)实行监管分离
四、制度澄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监护移交的制度化
        1. 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认定
        2. 主动备案监护权移交机制
    (二)建立多层监护体系
        1. 构建纵横交错的监护集体
        2. 重点发挥学校的监护价值
    (三)明确监护内容与职责
        1. 重申第一法定监护人的职责
        2. 理清监护权的边界和内容
        3. 确定儿童监护层级的任务
    (四)加大监管的建设
        1. 建立监管制度
        2. 成立独立政府各部门的监管团
        3. 突出居委会监护监管的双重行政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之现状及法律对策研究[J]. 冯爱迪.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5)
[2]留守儿童“隐忍未发”的情感体验:危害与疏导[J]. 郑蕊,周兴国.  当代教育论坛. 2018(05)
[3]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J]. 孙雪琳.  法制博览. 2018(23)
[4]“留守儿童”何谓?[J]. 汤广全.  当代教育论坛. 2018(04)
[5]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及对策研究[J]. 郭开元,张晓冰.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8(04)
[6]留守儿童保护视野下未成年人监护权委托法律程序研究[J]. 庞常青.  理论学刊. 2018(02)
[7]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机制研究[J]. 吴静.  法制与经济. 2017(01)
[8]监护制度视角下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机制的重构[J]. 汪振江,杨铁生.  广西社会科学. 2009(03)



本文编号:294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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