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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教师的辞职权缘何受限制?——兼论学校应怎样进行聘用合同管理

发布时间:2021-06-08 21:57
  公立学校在编教师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辞职权与企业中的劳动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不同,受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律法规调整。教师辞职权之所以受限制,主要基于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聘用制度公开招聘的程序要求和人才流动要保持适度性等三方面原因。公立学校在聘用合同管理中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积极看待教师的辞职与流动;改变管理策略,加强教师职后培训和梯队建设,防范教师辞职后的人才断层;在推进依法治校的大视野下开展学校聘用制度的管理。 

【文章来源】:中小学管理. 2018,(09)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教师的辞职权是怎样规定的?
二、教师的辞职权为什么受到限制?
    1. 限制教师辞职权是事业单位公益属性的客观要求
    2. 辞职权设有延长期是公开招聘制度程序性的必然要求
    3. 无序的教师流动会阻碍学校建设和教师发展
三、学校应怎样应对教师的辞职与流动?
    1. 树立正确的人才流动观, 正确看待教师的辞职与流动
    2. 加强教师职后培训和梯队建设, 防范教师辞职后的人才断层
    3. 在推进依法治校的大视野下开展学校聘用制度管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殊性探讨[J]. 义海忠.  陕西教育(高教版). 2011(04)
[2]聘任制与高校教师辞职权[J]. 周力.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01)



本文编号:3219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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