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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集团化办学的规范发展——兼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相关条款

发布时间:2021-10-19 00:24
  民办教育领域中的集团化办学有着特定的含义,通过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与国家鼓励以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共享为目的的另一种集团化办学政策思路并行不悖。"营利性教育集团公司以资本扩张为根本目的,兼并收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集团化办学和"营利性教育集团公司通过协议控制,抽取下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盈余"的集团化办学,不符合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方向,在办学实践中潜藏着巨大风险。未来的改革应当坚持对上述两类集团化办学加以规范的方向,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制度安排,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文章来源】: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18,(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围绕规范集团化办学条款的争鸣
二、规范民办学校集团化办学的特定含义
三、民办学校集团化办学的问题与风险
    1. 特定组织形式的民办学校集团化办学不符合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改革方向
    2. 规模效应并不必然带来协同效应和良性竞争
    3. 市场集中度超常规提升或可能引发连锁反应
    4. 兼并收购的资本运作模式潜藏着巨大风险
四、完善民办学校集团化办学的制度设计
    1. 分类规范民办学校集团化办学
    2. 保障举办者的法定权利
    3. 鼓励合理形式的集团化办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十大未决问题探析[J]. 李虔,卢威.  中国教育学刊. 2018(08)
[2]美国营利性高等教育的兴起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J]. 李明华.  高等教育研究. 2004(05)



本文编号:3443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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