奘寺学童现象及其教育法规因应研究
发布时间:2020-02-14 20:44
【摘要】:奘寺学童现象是云南傣族聚居地区一种独特的教育现象。奘寺学童现象的独特性要求教育政策与法规必须因时、因地、因人、因事而制宜。《战国策·赵策二》有言:“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法度制令,各顺其宜。” 从抽象的理论层面来说,教育政策与法规在傣族地区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既有民族地区教育的共性问题,亦有其特殊性。其共性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制度性安排,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在完成国家对我国公民的科学文化知识的统一要求的同时,继承和弘扬本民族的文化特色这样一个双重任务;其特殊性是,傣族数百年来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比较完善的,以培养普通信众为目标的奘寺教育体系,且这套教育体系业已内化在傣族传统社会结构之中,成为支撑和传承傣族社会文化的主要力量。面对两种教育体系,教育政策与法规应当如何在教育空问和时间上因而应之。 从具体的法规实践来说,现实的矛盾主要存在于地方上的强制入学并没有带来较好的教学质量,反而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傣族村民与政府的对立情绪,以及学校教师和管理者工作压力的剧增,他们普遍反映自己的主要精力都放在了维持生源和课堂秩序上,甚至无法保证基本的教学质量。从学校教育本身来看,虽然生源得以艰难维持,2000年以后,西双版纳州适龄儿童入学率基本能够维持在98%以上,但三大问题日益凸显:其一,学业成就低。从2001年至2004年西双版纳的统计数据来看,小学的及格率尚能保证在60%-80%之间,而进入初中,及格率常维持在20%-60%之间。从2002年至2005年,勐遮镇考上大专及本科的学生仅有11人,且不全是傣族。其二,隐性辍学率高。以勐遮黎明中学2010年的统计来看,有80%的学生旷课20节,且病假、事假达两周以上。其三,教育过程的双客体化。老师不愿教,学生不愿意学,教与学的成就感极低。 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本研究必须在田野考察的基础之上,重新审视西双版纳地区教育政策与法规的适切性。在以往的研究中,面对奘寺教育与学校教育之间的矛盾,存在两类解释范畴: 第一类可称之为单因素解释范畴。这一类解释范畴把两者之间的矛盾视为一种,或几种单因素组合影响的结果。通过归纳,这几种单因素主要集中为宗教因素、经济因素和观念因素。在笔者看来,这几种因素均不足以说明奘寺学童现象的特殊性。宗教中的非理性方面看似与科学知识相冲突,但在实践中,傣族村民并未体现出不适,他们一方面按照科学知识种植水稻,同时还会行巫,祭祀谷魂。傣族地区经济相对富裕固然是事实,但并不必然导致不愿入学读书,相反,物质生活的富足往往伴随着对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增大,难道现代科学文化竟然满足不了普通傣族村民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观念因素的解释就更加令人不解,因为按照马克思(Karl Marx)的理解,观念必然是社会现实的反映,而不是决定因素。也有学者将这种单因素归结为文化不适,如农业社会文化对工业社会文化的不适、传统文化对现代文化的不适等。这种说法有道理,但却过于宽泛,对问题的解决助益不大。 第二类范畴可视为教育时空矛盾的解释范畴,即将奘寺教育与学校教育两种教育体系的矛盾视为对教育空间、教育时间安排上的矛盾。这类解释范畴的优点是将矛盾的焦点转移到了教育本身,但空间与时间上矛盾的存在是必然的,而如何协调两者的矛盾正是我们调整教育政策与法规,促进傣族教育发展的目的。从逻辑上来讲,目的并不能成为某事物自身的原因。 有鉴于此,对奘寺学童现象的研究必须寻找新的突破口。本研究认为,现代学校教育制度是与工业社会结构相适应的一种教育体系,它在嵌入长期以米相对比较封闭的傣族农业社会时,必然会遭遇结构性障碍,但是,这种结构性障碍本身可以通过政策与法规的调整得到解决。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基本假设,本研究的分析思路是采取一种现实主义的态度,以探求现代傣族教育以及教育背后必要的社会与文化基础,如本土价值、既得利益等,对教育法规提出了那些要求,在此基础上,教育法规应当如何因应。本研究主要采用的方法是结构投射和比较分析,即将奘寺学童现象放在傣族社区结构整体变迁的大背景之下,通过历时性比较与结构性比较,探寻不同教育形式之于普通傣族村民的生活意义。 通过比较分析,本研究的结论有三: 其一,现代学校教育在傣族地区面临困境之症结并不在于傣族男童必须入寺为僧这一传统习惯。首先,傣族家长并不反对现代学校教育,送子入寺为僧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现实的考虑;其次,佛学修养较高的老僧人们同样不抵制学校教育。不仅不抵制,反而愿意亲自到校督促童僧尊重老师,学习现代科学知识;最后,只有学校教师和管理者众口一词,对奘寺教育多持否定态度,且态度坚决。而且,在学校教师中,只有初中、高中教师反对态度明显,小学教师的态度相对比较温和,其原因也易于理解,他们的升学、考试压力最大。 其二,本研究发现,无论是宗教信仰、经济富裕,以及生活观念并不一定必然与学校教育相冲突,相反的是学校教育的内容、方式,以及组织形式并没有契合傣族聚居地区的社会人文结构,继而引起诸多不适。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相对于傣族社区,学校教育系统成了一种外向的,单一评价标准的,统一的教学模式,并且这种模式在各级政策法规下得以固化、强化。正是这种原因,造成了教育政策与法规在傣族聚居地区实践中的诸多困境,如承认的合法性困境、单向度推进学校教育的困境,以及促进平等的困境等等。 其三,教育政策与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界定模糊,理解偏差,以及利益关联等问题,存在执行僵化、单一化的倾向。如,新《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可以自行实施义务教育,但却无实施细则予以配套,教育行政部门出于自身考虑,亦多倾向于不批准。再如,简单的理解学校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教学原则,将宗教知识排除在课程体系之外等等。 本研究经过对国外多元文化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梳理,在借鉴其某些具体做法之后,提出了缓解奘寺学童现象的四条建议:其一,放松入口,把住过程和出口;其二,建立教学的常模评价制度;其三,中小学教育引入宗教通识课程;其四;提升教师课程开发能力,整合民族教育资源。这四条建议能否促进傣族教育良性发展,其间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以及出台综合的教育政策与法规予以配套,并且在实践中不断磨合。 在以往的教育法制研究、教育法学研究中遵循的通常是这样一条路径,即现象-制度-权利-价值。这是西方法学研究的经典路径,目前也是国内法学研究的主流。但是,这种基于西方话语体系的研究模式或范式能否直接搬到中国,研究中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国内学者对此尚有争论。本研究抛开了过多的理论性争论,将教育法规的研究直接面对现实问题和困难,通过教育法规的调整如何促进少数民族教育良性发展,在增进少数民族人口的人力资本的同时,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如果说本研究可能有一点理论意义的话,可能也就在于研究思路的不同而已。本研究的研究对象明确,因而针对性强。奘寺学童现象自清末民初现代学校教育嵌入之后就一直是困扰西双版纳傣族聚居地区教育发展的顽疾。如果本研究能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些许有益的建议或贡献,这项研究也就有所价值了。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G40-053
本文编号:2579609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G40-053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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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姚佳胜;并校问题政策学反思[D];西南大学;2014年
,本文编号:2579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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