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分析
本文关键词: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之竞合,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您所在的位置:法律快车 > 全国律师 > 长沙律师 > 李青云律师 > 律师文集 > 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分析
律师档案
李青云律师
所在地区:湖南 - 长沙
点此咨询
手 机:15200939128
电 话:0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执业证号:14301200910495186
执业机构: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东塘立交桥西南)现代华都4栋1单元2801房
按专业找青岛律师
品牌服务
律师文集
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分析
作者:李青云 时间:2010-12-30 浏览量 578 评论 0
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分析
摘要: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既然工伤事故具有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双重属性,那么工伤的劳动者就存在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雇佣单位的特殊侵权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侵权在工伤事故领域存在着法律竞合,各国或地区解决此问题的理论与制度主要有替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等四种。那么到底该如何来理解这两种请求权呢?本文将重点论述在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受害人选择兼得模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理由与依据。
关键词:工伤事故,工伤保险,侵权损害,竞合,法律分析
1. 引言
(一)工伤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是雇主责任制制度变换的法律产物
1
透过工伤保险的产生发展历程,笔者认为,工伤社会保险是雇主责任制制度变换的法律产物,这可以从雇主责任制对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制的取代、工伤社会保险是雇主责任制制度变换的结果两个层次上进行分析。
1、雇主责任制对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制的替代
3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职业危险原则应用于工业伤害领域就代表着雇主责任制的开始。不管雇主是否有过错,都须依照法律法规对受伤害的雇员或死亡雇员的家属承担赔偿责任。4
2、工伤社会保险是雇主责任制制度变换的结果
这样的狭窄眼界,不是把损害赔偿看作一个个单纯的私人纠纷,而是同时把它看作一个社会问题。6职业危害所导致的受雇者的人身伤害实质上属于社会风险,在工业事故中受伤或患上职业病使一个健康的劳动力不能继续为社会创造财富,社会因此受到损失。社会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抵御社会风险,能够及时有力地化解风险,而不致使个人因社会风险的降临陷入困境。这种解除个人不安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是对受害者人身伤害经济上的补偿,而是将经济补偿与职业康复结合起来,使部分受害者能够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克服了私法单纯的经济赔偿的局限。7种种情况使得很多国家政府选择了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是雇主责任制制度变换的结果,一种新的制度路径取代了另一种制度路径,工伤风险不再被看成是个人风险,而是被视为社会风险来进行制度设计。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风险转化的视角,并没有否定工伤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无法用物质衡量的属性,也不能否定在可以区别责任的时候,有过错的一方多承担责任。
二、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的中外模式比较
(一)选择模式
8
(二)免除模式
减轻了雇主的责任。缺点如:受伤职工不能通过工伤保险制度得到完全赔偿。受害雇员得到的保险给付,通常低于侵权行为违法所请求的损害赔偿,尤其是对精神损害部分的救济,受害雇员不得请求;不利于对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制裁。由于雇主对工伤所负的责任仅限于支付保险金,发生工伤事故后不考虑造成损害的事件或行为是否应受到道德上的评价,从而丧失了制裁功能9。
(三)兼得模式
这一基本准则相违背10。
(四)补充模式
11。但有人提出这种模式是低效率的,对一个损害的救济需要提起两次救济程序,增加了当事人求偿的难度,也浪费了司法资源12。
三、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法律分析
由于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内容的交集状态、责任主体的复数性及不确定性,决定了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之竞合关系,与狭义竞合、责任重合有着重大区别。15
(一)对工伤赔偿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性质的法律分析
16。工伤赔偿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的发生就是因第三人侵权同时违反了社会保险法与民事侵权法的不同法律部门的相关规定而产生的两类不同性质的权利的竞合。这两种权利性质不同,符合多种责任构成要件,导致了多种责任并存,构成责任聚合,可以同时并用。因此,从两项权利竞合的性质上来看,采取兼得模式是必然的。
(二)对劳动者因两种赔偿请求权所获利益的法律分析
17但是,前面已经分析过,在两种权利性质根本不同的前提下,讨论标准问题是毫无意义的。
了。18
。
四、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评析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也没有对工伤保险赔偿等做出规定。
对于竞合问题,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似乎有支持劳动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倾向,如果这种模式付诸实践肯定会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大有好处,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对此笔者从情感上也持赞同态度,希望相关职权部门能够尽快出合统一规定,解决冲突,让劳动者能够获得双重赔偿。下面我们以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争议来分析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
万元的工亡待遇请求不予支持。李某家属不服,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工伤,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向侵权人和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请求赔偿,,即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
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二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的职工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另一种观点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然而在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过程中都采用了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获得双重赔偿。但笔者认为受害者应当获得双重赔偿,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性质、赔偿主体等均不相同,不能相互代替,也不属于同一民事责任的竞合,不适用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请求赔偿的原则,因此李某完全有权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大多数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因此,即使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法律并没有赋予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因侵权引起工伤的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要求工伤职工必须先向侵害人索赔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不能从工伤职工应享有的保险待遇中扣减其从侵害人处获得赔偿款项。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如有第三方责任赔偿的部分,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这样的规定同样没有法律依据,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相抵触,侵害工伤职工依《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保险救济的权利。所以,工伤职工当然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也是适用兼得模式的一个较好的理由和依据。
本文关键词: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之竞合,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4766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jingjilunwen/bxjjlw/2476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