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诉某房地产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7-10-17 16:36
本文关键词:光大银行诉某房地产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评析
【摘要】:随着近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房价不断上涨,越来越多的人采取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但是在房市繁荣的背后,部分不法开发商为了套取银行贷款,导致虚假按揭案例不断发生,并出现愈演愈烈的趋势,这表明银行的贷款债权受到了极大地威胁,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发展。[1]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直接针对假按揭现象进行法律规制,引发纠纷时,应如何对其进行处理便成为了一道法律难题。样本案例选取的光大银行诉东鹤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就是典型的“假按揭”纠纷案。首先,就原告光大银行与被告陈思绮之间借款合同是否受被告东鹤公司和被告陈思绮之间购房合同的无效而失去效力上产生了较大分歧,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二者之间并非主从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独立性,因此借款合同不因购房合同的无效而失去效力。因此,应对按揭借款合同的独立效力予以法律确认,这样既有利于维护银行债权,对于借款人也是公平的。其次,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纳入预告登记制度是可行的,将样本案例中对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性质视为准物权,肯定了“假按揭”案例中银行享有抵押权,能够就抵押优先受偿。随后,肯定了在现行法律背景下,开发商需要承担的阶段性保证责任,这也是当前维护银行信贷利益的必要手段。同时对是否可以追究“假按揭”的责任人进行了大胆的设想:借鉴“揭开公司面纱”原理“揭开‘假按揭’的面纱”,由“假按揭”的主导者和策划者——开发商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还款责任,既符合权责一致的原则,也能更好维护法律的实质正义,同时也能在最大范围内追回银行的信贷资金,更好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假按揭 抵押 预告登记 阶段性保证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0.5;D923.6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8
- 第1章 引言8-10
- 1.1 研究背景8-9
- 1.2 研究方法及意义9-10
- 第2章 基本案情10-13
- 2.1 案情介绍10
- 2.2 案情结果及理由10-13
- 第3章 本案的争议焦点13-16
- 3.1 本案中合同效力的争议13
- 3.2 本案中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的争议13-14
- 3.3 关于本案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争议14-16
- 3.3.1 东鹤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14-15
- 3.3.2 利息及诉讼费之争15-16
- 第4章 对案件焦点的评析16-28
- 4.1 本案中的合同效力16-20
- 4.1.1 借款合同16-20
- 4.1.2 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20
- 4.2 本案中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20-25
- 4.2.1 预购商品房抵押纳入预告登记的可行性20-21
- 4.2.2 本案中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性质21-23
- 4.2.3 本案中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23-25
- 4.3 本案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争议25-28
- 4.3.1 东鹤公司应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25-26
- 4.3.2 本案中利息及诉讼费的承担26-28
- 结论28-31
- 参考文献31-33
- 致谢3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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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4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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