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财产税制改革
发布时间:2020-03-29 01:03
【摘要】:财产税作为一种古老的税收形式,从夏朝“夏后氏五十而贡”开始已经存在在漫长的历史中曾发挥着主体税种作用,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让位于所得税和商品税,但它始终在很多国家的税收体系中占据着重要位置。财产税是对公民个人和法人所拥有或者支配的财产征收的一类税,它并不是税种的名称,而是对“财产”征税的税种归类,我国现行财产税体系主要包括五个税种,分别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建国以来我国的财产税经过一系列调整初见成效,在筹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居民个人收入不断增加,私有财产迅速积累,同时土地使用制度和住房制度等方面发生根本性变革,当前的财产税体系明显不能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主要缺陷包括财产税体系不合理、具体税种设计不科学、税基过小且不能满足地方政府支出的需要、税权划归不合理、配套制度建设不完善等,需要从税制设计和税收征管等方面尽快改革和完善,建立适合经济发展和我国国情的财产税体系。 本文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导论,主要介绍本文的写作背景与意义,系统回顾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阐述全文写作思路与研究方法。第二章财产税的理论分析,主要概括财产税的含义、分类、功能与特点,介绍我国财产税的历史沿革,为后面章节的深入分析做好铺垫。第三章我国现行财产税制度的评价,综合运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对我国财产税改革的成果作出总结,并针对当前财产税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总结财产税存在的诸多问题。第四章国外财产税的比较分析与经验借鉴,通过比较财产税发展较为成熟国家的经验教训,分析其对我国财产税改革的启示。第五章完善我国财产税制的政策建议,提出财产税制改革的总体定位与具体设想,明确财产税改革的基本原则与功能定位,并从现存税种的改革与新税种的适时开征、财产税的税权划分、税收征管等方面提出具体对策。
【学位授予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F812.42
【学位授予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F812.4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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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05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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