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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地方立法文本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18 11:02
【摘要】:通过实证研究中的统计方法对地方所制定的37部房屋登记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横向比较,并与《房屋登记办法》进行纵向比较。统计分析得出以下资料和结论:有立法权的市级立法数量为29个,占总量的78.4%;已有6个地方采取土地、房屋统一登记的立法模式,占总量的16.2%;《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来18个地方立法文本中总论和房屋登记一般程序的规定大体相同,且与《房屋登记办法》基本雷同;地方立法中的登记类型与《房屋登记办法》基本相同,平均相似率达到80.5%;预告登记的范围各地方规定大小不一;仅有3个地方规定限制措施登记;房屋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表述有所不同,且有3个地方明确规定其为国家赔偿责任,有1个地方立法规定建立房屋登记赔偿基金。房屋登记地方立法存在着重复率高、特色性缺乏的特点,,特色之处限于开创土地房屋统一登记立法模式、个别登记类型的创设或内容的更变以及房屋登记赔偿机制的创新。房屋登记地方立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地方立法重复率高;个别地方的房屋登记立法行政管理色彩浓厚;登记房屋登记类型也有缺陷,如登记类型的分类标准不一,登记类型不全面,例如限制措施登记、查封登记还未全面纳入房屋登记地方立法规范之中;此外房屋登记规范的操作性不强。未来的房屋登记地方立法理应朝着统一登记立法的方向,并推动整个房屋登记机关的角色转换,建立科学的房屋登记类型体系,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以确保房屋登记赔偿责任的实现,从而保障房屋登记机关的公信力。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屈茂辉;;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法理与规则[J];法学研究;2007年02期

2 马栩生;;论中国不动产登记赔偿机制之构建——以公信力为视角的诠释[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05期



本文编号:263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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