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0 08:25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房地产相关税收也成为了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是面对房地产价格的日益高涨以及我国房地产税收的税制体系不完善、税收定位不合理以及税收要素不科学的问题,对于抑制房价、合理税制的呼声越来越高,2003年l0月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开征规范统一的物业税。专家学者对于物业税的开征和设计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是各国对于物业税的规定和用途都不同,不同的国情促成了不同的物业税规定,不同经济形势也促成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物业税用途。物业税作为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同时也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它对于房地产市场是否有足够的调节作用,它在政府经济中主要占据什么位置,政府应该如何运用物业税以调节经济市场,促进经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本文以比较的形式对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和中国香港四个国家或地区的物业税制度进行了研究。首先第一部分对四个国家或地区的基本国情以及物业税发展历史做一个概括,从中得到面对不同经济形式,政府应对物业税做出的调整以及物业税的主要作用。其次第二部分对四个国家或地区的物业税征税体系进行了比较和研究,从物业税本身的设立出发,对其各部分进行比较,从中得到政府在设立物业税时所考虑的问题及应具备的条件。最后一部分将对我国的现状做一个概括,然后根据上面两部分比较的结论,对我国现状国情是否应设立物业税及物业税设立的作用问题作出回答。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22;F812.42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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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7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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