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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拆迁补偿溢价共享原则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2 13:37
【摘要】: 中国正处于城市化时期,拆迁纠纷已经是一个社会性问题。形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法律对于拆迁行为的规定在法理上的矛盾,而拆迁补偿的不公平显然又是令矛盾激化的重要因素。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我国尚无一套完善的制度,并且各地的标准不够统一,使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显得极不均衡,同时也有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法律的公平性。本文立足我国目前的立法、司法现状,并考察了房地产市场的相关经济现象,结合国际上的一些通行作法,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原则提出一些分析和思考。 本文第一部分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的性质,对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论述我国目前城市拆迁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征收行为。并提出了溢价共享原则的定义。拆迁行为的根本特征在于强制剥夺了公民对于房地产的处分权,并且在这一剥夺可以适用于任何拆迁,并非仅限于“公共利益”。因此,这种拆迁行为是一种“类”行政征收行为。这显然是对公民私权利的侵犯,而且由于这种侵犯所指向的目标是房屋,因此已经涉及到了基础人权——居住权范畴。这是目前大量产生并愈演愈烈的拆迁矛盾的根本所在。但是,城市化是中国现阶段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必然演进路径,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无法回避或跨越。基于城市化的客观事实以及经济发展的要求,直接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只有采用溢价共享的补偿原则,对被拆迁人的这一权益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就成为了目前是一个非常紧迫而具有现实性的问题,实现拆迁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才是目前更具现实意义和实践可能性的问题。 第二三部分介绍和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补偿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补偿计算原则缺少土地使用权补偿和缺乏溢价补偿的问题,进而对溢价补偿原则的合理性和现实迫切性展开论述。首先补偿制度没有一个统一的立法,宪法对补偿原则没有明确规定,拆迁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而仅有一个《条例》级别的规定,具体的指导价格由地方政府直接规定,而这一系列的法规又不成体系,不够具体,且没有规定将土地使用权明确纳入补偿范围,并将价格交由具有拆迁决定权的一方去制定,在立法上即存在着先天的缺陷。而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监督机制,导致除了北京、上海等超大城市之外,补偿普遍性偏低,成为拆迁矛盾激烈化和普遍化的一大原因。而基于土地增值的经济学原理,土地使用权系土地发生增值的权利基础,被拆迁人应因此获得利益。 最后部分首先从目前城市试点的具体情况出发,在立法层面,对城市拆迁行政补偿制度的体系、性质、程序提出建议,明确提出将土地使用权纳入拆迁补偿范围。并这一原则的实际操作方式做出了初步的构想。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18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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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9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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