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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物业税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08 04:20
【摘要】:物业税是以房地产所有者或使用者为纳税人,以保有阶段为主要课税环节,即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随着房地产市值的升高而缴纳的一种税。2003年10月中共中央相关文件中就明确了实施城镇税费建设改革,相应取消一些相关税费,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2005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有“稳步推进物业税”,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从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状况来看,存在着“税基不合理;税费设置繁杂、征税范围过广;税种设置‘轻保有重流转’:计税依据不合理、税率不合理:重复纳税现象严重”等问题,开征物业税的一个目标就是解决目前我国房地产税收杂乱无章的现状,但在我国现阶段,还存在着土地批租制、产权不明、老房的重复征税等问题都成为物业税开征的法律难点,但同时呢,我们也看到不论是从维持和稳定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还是从发挥税收的收入分配功能和资源配置调节功能来看,开征物业税都是可行的,也是必须的。 实现从房地产税费体制到物业税模式的转变过程中,我们在学习经济发达国家的物业税模式基础上,更应该学习其他国家成功实现税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因此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选择个别财产税的立法模式更为可靠,并进行具体的物业税制度设计,对物业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五大课税要素都进行了论述;同时在建立基本制度的同时需要完善物业税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建立物业评估制度、房地产登记制度以及健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22;F812.4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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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t樼

本文编号:274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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