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协商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08 13:35
【摘要】:城市房屋拆迁是近年来最热门的社会焦点问题,也是当前困扰地方政府的头号信访难题。一方面,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各地政府大力推进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大量发生并呈攀升势头。另一方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历经两年终于出台,但城市房屋拆迁矛盾依然难以遏止,特别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时代的野蛮拆迁、暴力拆迁等现象依然频频发生,拆迁冲突升级为暴力流血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严重影响了社会政治稳定,也与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这使得构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协商机制,公正合理地解决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冲突,成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当务之急。本文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特征、房屋征收、房屋拆迁现状进行了概述,分析了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及原因,提出构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协商机制的设想。本文具体分为五章: 第一章:城市房屋拆迁的基础理论。通过对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进行辨析,笔者对城市房屋拆迁进行了定义,即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在获得拆迁许可证的前提下,根据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进行拆除,并对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和单位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分析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特征、种类,指出城市房屋拆迁具有行政命令与民事协商的交叉性特点,提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应遵循合法实施、决策民主、结果公开、公平补偿、先迁后拆等原则。最后,划分城市房屋拆迁的种类,特别是区分商业性城市房屋拆迁与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的不同性质,强调城市房屋拆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城市房屋拆迁与财产征收制度。通过从财产征收与房屋拆迁关系入手,找出二者的不同与联系,将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纳入财产征收制度当中。重点对法国、德国、美国等国家的财产征收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世界各国财产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征收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共性,并结合我国的财产征收立法,对我国财产征收制度进行总结,分析指出我国过去城市房屋拆迁不区分公益性拆迁与商业性拆迁的弊端。最后,结合各国立法及我国理论与实践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第三章:建立城市房屋拆迁协商机制的必要性分析。从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现状入手,指出我国城市化进程使得城市房屋拆迁必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并且城市房屋拆迁已进入高速增长时期。结合实践,分析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指出我国当前对城市房屋拆迁因法律价值追求存在偏差、地方政府对GDP与财政深层次需求及谋取不当利益等,导致地方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之间利益博弈进入白热化,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信访稳定、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高房价等问题已成为困扰我国各地政府的最头疼问题。当前,在我国建立城市房屋拆迁协商机制是有效化解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矛盾的迫切需要。 第四章:建立城市房屋拆迁协商机制的可行性分析。从法治博弈理论的角度出发,利用鹰鸽博弈模型等分析在我国建立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协商机制具有可行性,并以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旧城区改造和重庆市“阳光拆迁”为例,分析实践中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协商的成功经验,为我国构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协商机制提供理论与实践依据。 第五章:城市房屋拆迁协商机制的构建。本章也是全文的重点,笔者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提出我国构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协商机制。第一,要严格区分商业性城市房屋拆迁与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商业性城市房屋拆迁适用民法相关法律规定,应完全自由平等协商解决。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要引入协商机制,保障被拆迁人的话语权。第二,要加强城市房屋征收前的民主协商。注重房屋征收前的民意表达,可借鉴浙江省浦江县等地的“模拟拆迁”,推行房屋拆迁前听证制度,做到城市房屋拆迁决策民主、信息公开,最大限度地将拆迁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之中。第三,要建立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机制。明确拆迁补偿协商的目的必须基于公正,地方政府应平等对待被拆迁人,保障被拆迁人自由协商的权利。第四,要健全房屋征收拆迁救济程序。加强对房屋征收的司法审查,完善房屋征收行政调解、和解制度,健全房屋征收司法救济程序,让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完整的法律程序作保障。第五,要加强房屋征收立法、司法制度保障。制定统一的房屋征收法律,推进房屋征收司法制度改革,从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上保障我国房屋征收拆迁依法进行。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181
本文编号:2746607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18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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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46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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