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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性质

发布时间:2020-08-08 09:45
【摘要】: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与出借人通常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以此增加自己债权实现的几率。借款期限届满,出借人往往要求履行买卖合同(司法实践中多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将此类房屋买卖合同统称为“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是较为形象的做法,一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包含何种类型的房屋买卖尚未深入的研究和梳理;二来现有的讨论仅就个案分析个案,或将“以房屋买卖合同设置担保”情形与移转房屋所有权进行担保混同处理,在定性为让与担保后,继而在让与担保制度理论框架下分析“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故理论和司法实务对此种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定性莫衷一是。正确认定此种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是正确分析和处理案件的关键,若要全面了解此种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面貌,首先要对实践中出现的房屋买卖有类型化的认识。在做出类型化梳理之后,需要进一步研究各种类型的性质,了解其认定的依据,进而梳理出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定性的思路,并对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担保型房屋买卖定性为让与担保。
【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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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8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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