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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告登记的善意取得

发布时间:2017-04-08 10:05

  本文关键词:论预告登记的善意取得,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就其性质,学界存在一定争议,但目前较多数观点与司法实践均认为预告登记并非为一项物权。因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物权的取得,并非为一项物权的预告登记能否善意取得,值得深入研究。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预告登记与善意取得的概念,通过回顾此二种制度在我国民法上的历史发展过程,指出它们在我国法上的特点和功能定位。在《物权法》颁行之前,预告登记被在司法实践中认为是一项物权。该法施行后,预告登记虽然具有一定的物权特征,但不应再被视作一种物权,而应是一种担保手段。在《物权法》生效之前,司法实践中仅以最高院个案批复形式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在不动产领域。《物权法》第106条确认了动产与不动产物权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因预告登记并非一项物权,并不能通过直接适用该条规定得出预告登记可以善意取得的结论,构成了法律漏洞,需要进行填补。第二部分,分析了预告登记善意取得制度确立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分别从三个方面论述了确立我国预告登记善意取得的理由。首先是交易安全需要保护,通过发掘民事活动中预告登记的善意取得对于交易安全保护起到的重要作用,提示预告登记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价值。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为基础,通过分析法与经济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揭示预告登记善意取得制度对市场经济具有的保护交易安全功能。其次是比较法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德国民法典》第892、893条的体系解释,得出国外有立法例支持预告登记善意取得制度,可供我国研究借鉴。虽然预告登记在德国法上也并非为一项物权,但与一项限制物权相似。《德国民法典》第892条认可了通过法律行为对土地的权利以及对此种权利的权利的善意取得,893条的规定更是将善意取得制度拓展到了权利处分领域。预告登记设立时,登记被涉及者的同意是一种权利处分行为,通过《德国民法典》第893条对第892条规定的准用,预告登记可以善意取得。我国民法体系上采取债物二分的结构,并承认了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而且预告登记与德国法上的性质大体相同,均为一种担保手段,类似于一种限制物权,与德国民法体系具有相似性,因此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肯定预告登记的善意取得。最后通过解释学方法,根据相类似案件,应为相同处理的法理,因预告登记的取得在其所取得的客体、通过法律行为取得以及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簿的信赖三个方面与一项限制物权的取得具有相似性,基于上述条件而取得的预告登记也应该获得同限制物权一样的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因此可以将《物权法》第106条类推适用于预告登记的善意取得上。第三部分,提出了不同于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特点的预告登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首先是不动产登记簿中登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一致。《物权法》第106条开宗明义指出,善意取得发生在无处分权人处分不动产或动产权利时,但以无处分权人为前提逻辑可能并不一定周延。在余额抵押等情形,已被错误注销的前顺位抵押权即便未被注销,不动产权利人也并非为无处分权人。若登记簿发生错误,如未记载前顺位抵押权,因不动产权利人并非无处分权人,故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不能保护后顺位抵押权人的消极信赖。所以预告登记善意取得中不应以无权处分人为构成要件,而应以登记簿错误即登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一致为要件。其次,就预告登记善意取得中的善意要件,应区分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与动产善意取得中对善意不同的判断标准。由于登记簿的公信力强于占有的外观表象,所以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中的标准应当低于动产善意取得,而且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应当是被推定的。这些规则也同样适用于预告登记的善意取得。就善意的决定时点,笔者与国内大多数学者观点不同。因提交申请后,登记办理过程由登记机构主导,若出现登记机构不及时办理,而交易情况发生了客观变化,那该债权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不利后果却由他自己来承受,似乎并不是十分合理。而且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债权人负担合理价格。预告登记申请时,债权人很可能已经用金钱支付了合理价格。如果因为申请设立预告登记后出现的客观情形,债权人知晓了登记簿的错误情况,而否定其善意取得该预告登记,那无法对善意的债权人的利益形成有利保障。所以笔者认为,预告登记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决定时点应为提出预告登记申请时。再次,通过法律行为取得预告登记也是善意取得预告登记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此要件中的法律行为指的是有偿的法律行为,但对于取得预告登记的约定,无法以有偿无偿进行区分。基于预告登记的从属性,有偿性针对的应当是预告登记所保障的债权请求权,而并非针对设立预告登记的约定。且对于抵押权预告登记这类通过单务、无偿的抵押合同获取的预告登记,有偿性不应过分强调。随同其所保障的债权请求权移转等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获得的预告登记,并非通过法律行为取得,因此这类预告登记的取得不应归入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范畴。最后一个要件为完成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被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中,债权人才能善意取得预告登记。善意取得的预告登记被推进为本登记之前,若发生影响该预告登记的更正登记,即便例外承认善意取得的预告登记有顺位效力,因预告登记保障的债权请求权仅具有相对性,效力只介乎原登记权利人与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之间,真实权利人不受该债权约束。为保护善意取得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应借鉴德国法上的处理方式进行登记簿附注,即在更正登记的同时对不动产登记簿附注“在预告登记的范围内,被注销登记的权利视为有效”。第四部分,初步探讨了善意取得预告登记的法律效果,即对各涉及主体的效果,包括对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真实权利人、无权处分人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效果。预告登记转化为本登记条件成就前,登记簿发生登记冻结。不动产权利人的处分不产生物权效力,但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的除外。如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能证明被保障的请求权存在,基于预告登记的从属性,预告登记也可以适用登记簿的推定力。预告登记转化为本登记条件成就时,基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作用,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可以要求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配合办理本登记。真实权利人可以要求无处分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返还不当得利,登记机构因登记错误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五部分,主要讨论与预告登记善意取得制度有关的其他问题。首先是不动产登记簿消极信赖保护问题。因我国《物权法》对此未作规定,如不承认消极信赖,对善意取得人来说,他仍将担负权利限制,善意取得制度的效果将大打折扣,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效用大幅降低,这不是一个良好的法制所能接受的。所以笔者认为,应当承认不动产登记簿的消极信赖保护。其次,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非局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期房。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情形,夫或妻作为现房的出让人或抵押人一方,交易对方也可以要求设立预告登记,故第三人可善意取得预告登记。最后,在冒名处分不动产设立的预告登记中,因不动产登记簿未发生错误,仅是交易对象发生错误,不符合不动产公信原则的原理,因此冒名处分不动产设立的预告登记不能被善意取得。第六部分,提出了立法建议,并形成了立法建议稿。根据民法解释学的原理和方法,提出应当利用解释学方法,通过对法律漏洞的揭示,以准用《物权法》第106条的方法进行漏洞填补,明确预告登记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据。站在立法论的立场上,对增加《物权法》中有关预告登记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提出合理建议。在此基础上,就如何通过登记簿附注形式对善意取得预告登记后出现的更正登记情形下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进行保护的问题提出了初步的立法建议。最后,根据我国法制实际,拟定了结构严谨、逻辑清晰的建议稿,建议在《物权法》第20条第2款后增加第3款“预告登记的设立参照本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以及第4款“根据前款的规定取得预告登记后,依本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不动产登记簿进行的更正对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有不利影响的,不动产登记簿原记载的权利在预告登记的范围内视为有效。”
【关键词】:预告登记 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2
【目录】:
  • 摘要2-6
  • Abstract6-15
  • 导言15-24
  • 一、问题的提出15-16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6-17
  • 三、文献综述17-22
  • 四、主要研究方法22
  • 五、论文结构22-23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23-24
  • 第一章 预告登记与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法中的作用24-27
  • 一、预告登记制度及其在我国民法上的定位24-25
  • (一)预告登记制度简述24
  • (二)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民法中的定位24-25
  • 二、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在我国民法中的适用25-27
  • (一)善意取得制度简述25-26
  • (二)我国民法中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26-27
  • 第二章 确立预告登记善意取得制度的理由27-31
  • 一、交易安全需要保护27-28
  • 二、国外立法例可资借鉴28-29
  • 三、法解释学上提供支持29-31
  • 第三章 预告登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31-39
  • 一、登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物权状态不一致31-32
  • (一)预告登记善意取得中的无处分权人31-32
  • (二)无权处分和登记簿错误的区别32
  • 二、请求权的债权人为善意32-35
  • (一)善意的判断标准32-34
  • (二)善意的决定时点34-35
  • (三)不动产登记簿的查阅35
  • 三、通过法律行为取得35-37
  • (一)法律行为的判断标准35-36
  • (二)不受善意取得保护的物权变动过程36-37
  • 四、完成预告登记37-39
  • (一)完成预告登记的意义37
  • (二)与登记有关的顺位与附注问题37-39
  • 第四章 预告登记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39-42
  • 一、预告登记善意取得后对各涉及主体的效果39-41
  • (一)对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的效果39-40
  • (二)对无处分权人的效果40
  • (三)对真实权利人的效果40
  • (四)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效果40-41
  • 二、预告登记善意取得后的“回首取得”问题41-42
  • 第五章 与预告登记善意取得有关的其他问题42-47
  • 一、登记簿消极信赖保护与预告登记的善意取得42-44
  • (一)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与消极信赖保护42-43
  • (二)应确立我国法上预告登记的消极信赖保护43-44
  • 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所有不动产情形下的预告登记善意取得44-45
  • (一)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44-45
  • (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情形下也可善意取得预告登记45
  • 三、冒名处分不动产设立的预告登记不能善意取得45-47
  • 第六章 有关预告登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47-50
  • 一、《物权法》有关预告登记制度修订的建议47-48
  • (一)增加有关预告登记善意取得的规定47-48
  • (二)在善意取得预告登记中增加有关登记簿附注的规定48
  • 二、《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制度修订建议稿48-50
  • 结论50-52
  • 参考文献52-54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4-55
  • 后记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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