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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土地使用权转让研究 ——以股权转让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0-12-22 05:16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公有的制度下,可流转的土地使用权便成为城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前提。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转让限制条件方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对房地产公司(本文仅指有在建项目的房地产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在建项目进行了具体规定,必须符合三个强制性条件,否则不得转让;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民商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其他公司(本文指不以房地产开发为营业范围的公司以及没有在建项目的房地产公司)、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等,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没有限制条件,只是在税收方面与房地产公司同样需缴纳土地增值税,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增值税进行了具体规定。然而,实务中,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并没有采用直接在土地二级市场进行物权性质的典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而是频频出现股权转让行为。一些经济学家以及实务界的人认为,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是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税负进行比较分析、进行公司税务筹划后作出的优化选择,而且公司进行股权交易的行为并...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产生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问题产生的原因
        1. 商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本质
        2.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立法限制严格
        3. 相关法律不协调的立法漏洞
二、“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种类及其法律评价
    (一) 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立法
    (二) 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行为种类
        1. 原土地使用权人为存续方进行吸收合并后转让股权的情形
        2. 原土地使用权人保留土地使用权进行派生分立后转让股权的情形
        3. 新股东以非土地使用权的其他财产增资扩股后转让股权的情形
        4.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后转让股权的情形
    (三) 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1. 股权的概念和性质
        2. 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的区别与联系
        3. 股权转让实质上可以达到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同的效果
    (四) 对“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法律评价
        1. “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法律规避行为
        2. “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三、治理“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对策
    (一) 目前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二) 本文提出的法律对策
        1. 立法协调以弥合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漏洞
        2. 加强行政监管以杜绝对法律的恶意规避
致谢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市场的经济效应分析[J]. 蒲兰英.  哈尔滨铁道科技. 2008(01)
[2]不动产销售与股权交易的税负比较分析[J]. 张洋海.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8(01)
[3]股权重组方式转让土地的法律思考[J]. 张婧,顾长河.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4)
[4]论民事法律规避行为[J]. 淡乐蓉.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06)
[5]避税之法理新探(上)[J]. 刘剑文,丁一.  涉外税务. 2003(08)
[6]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管理职能的探讨[J]. 岳勇,王敬.  重庆建筑大学学报. 2002(01)
[7]中国民事传统观念略论[J]. 郭建,邱立波,赵斌.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1999(02)
[8]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比较研究[J]. 肖永平,邓朝晖.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8(03)
[9]土地增值税的产生、发展及争议[J]. 郑家驹.  福建税务. 1995(07)

硕士论文
[1]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D]. 何丽丽.西南政法大学 2007



本文编号:293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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