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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政府怎样监管房地产交易

发布时间:2020-12-24 23:26
  <正>乾隆三年(1738)五月,吴县人江慎思,将自有平屋3间,出卖给严处为业,得过房价银16两,因原价不敷,再次央中,向严处要得贴价银7两,双方书立《加贴绝房屋基地文契》。这是目前所见最早载明“总书一契”字样的江南房地产买卖文书。清代民间田宅买卖,为完成所有权的转移,需要书立自典契、绝卖契、推收契、杜绝契和加找契等各种文书,从典卖、绝卖到找价,房地产完成所有权的转移往往历时数年以至数十年。但实际 

【文章来源】:党政视野. 2017年01期

【文章页数】:2 页


本文编号:2936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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