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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令”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履行影响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1-01 20:10
  本文旨在研究“限购令”影响下不同阶段所订立的,受不同政策内容限制的合同效力及履约影响问题。以“限购令”的出台作为研究的时间节点,分为前后两大类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为“限购令”出台之前签订的合同,处于履行阶段且尚未网签的合同将受到政策约束。“限购令”的性质系抽象政府行政行为,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因此违反“限购令”的合同不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限购令”的出台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在限购政策影响下购房者不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不完全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且此类合同嗣后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形没有能够直接援引的法条,因此可将《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的规定作目的性扩张解释,即将限购政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效果类推适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免责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对于限贷政策影响下的合同,区分合同是否明确约定“按揭贷款”,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在无法获得贷款时可认定为交易基础丧失,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双方当事人可要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对于另行约定无法获得贷款时的解决条款,则推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3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问题的引出与分析框架
二、“限购令”出台之前订立的合同
    (一)双方当事人履约不存在过错
        1.限购政策影响下的合同纠纷
        2.限贷政策影响下的合同纠纷
    (二)一方当事人履约存在过错
三、“限购令”出台之后订立的合同
    (一)规避调控政策
        1.买受人一方以欺诈方式订立合同
        2.双方共谋伪造社保、税收缴纳的材料规避“限购令”
        3.借名买房规避“限购令”
    (二)订立附生效要件的合同
结语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之规范适用[J]. 李永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2]恶意串通法律规范的合理性[J]. 张平华.  中国法学. 2017(04)
[3]“恶意串通”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民法典总则中的构造--兼评《民法总则》之规定[J]. 冉克平.  现代法学. 2017(04)
[4]认真对待民法总则中的公共利益[J]. 王轶,关淑芳.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2017(04)
[5]借名买房之法律适用[J]. 马一德.  法学家. 2014(06)
[6]不可抗力、情事变更与合同解除[J]. 韩世远.  法律适用. 2014(11)
[7]限购令法律问题探究[J]. 符启林,王亮.  中国房地产. 2011(16)
[8]论不可抗力制度[J]. 叶林.  北方法学. 2007(05)



本文编号:295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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