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作用及法律地位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09 16:03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它的施行对我国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物业管理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起步较晚,许多问题还停留在理论上的研究和实践上的探索,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未作规定,留下了一些缺憾,因此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不少争议。其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和地位是当前物业管理活动中争议最大、最广的问题。本文从理论上阐明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和明确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必要性。结合问卷调查和事实依据,剖析了当前物业管理实践中业主委员会存在的问题及矛盾,并从矛盾出发分析了原因,探讨并明业主委员会应有的法律地位,力图使业主委员会这一业主自治机构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职能,更好地为业主利益服务,推动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论文的主要结论是:业主委员会应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承担民事责任,应将业主委员会纳入非法人组织,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履行其应有的职责,更好地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省
【文章页数】:6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调查对象从事职业情况
以及调查对象对业主委员会在法律上所处地位的看法(见附录)。为了能切实的掌握与物业管理工作相关的单位及个人对此问题的意见,调查报告的发放针对性地选择了对此较为关心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法律工作者、物业管理企业员工及管理层以及部分业主,调查地点为杭州地区。发放问卷300份,其中主管部门、法律工作者各25份,物业管理企业100份,业主150份;回收的有效问卷共250份,分别是20份、15份、85份、130份,回收率分别是:80%、60%、85%、86.7%。4.2 调查内容及结果分析4.2.1 调查对象及所住小区情况在所调查的对象中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有 83 人,在企业上班的有 109 人,是个体经营者的有 25 人,属于其他行业的有 33 人;在所调查的对象中拥有商品房的有 175 人,经济适用房的有 40 人,占调查总人数的 86%;所在的小区位于位于市中心的有 120 人,位于郊区的有 88 人,位于小镇的有 30 人,农村的有12 人,前两者占总人数的 83.2%,可见大多数的调查对象拥有较好的职业和地理位置良好的小区。
图 3 调查对象所在小区的位置所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情况屋中已成立业委会的小区有125个,未成立的有付未满二年的有45个,入住率未达50%的有15个问题,有110人选择已召开过,85人选择未召开经召开过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之中,有32%只召开,20%的小区召开过5次以上,13%的业主选择会重组过的占46 %,没有重组过的占34%。就以小区中业委会成立的比例相对较少,只占到50%为交付年限及入住率等客观原因;而在已成立业已召开了业主大会,这也说明了业主委员会已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业主委员会监督机制之法律思考[J]. 严红. 政治与法律. 2006(01)
[2]关于业主自治组织法律地位立法完善的思考[J]. 陈德豪. 南方经济. 2005(12)
[3]物业管理中的业主自治机构法律性质浅析[J]. 韩增辉,周珂. 法学杂志. 2005(03)
[4]非法人组织在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法律地位之冲突及协调[J]. 王宝治,潘中喜. 河北法学. 2003(05)
[5]论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法律地位[J]. 刘长森. 中国房地产. 2002(05)
[6]论业主委员会的主体性质及当事人能力[J]. 陈枫. 人民司法. 2004 (09)
本文编号:2966975
【文章来源】: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省
【文章页数】:6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调查对象从事职业情况
以及调查对象对业主委员会在法律上所处地位的看法(见附录)。为了能切实的掌握与物业管理工作相关的单位及个人对此问题的意见,调查报告的发放针对性地选择了对此较为关心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法律工作者、物业管理企业员工及管理层以及部分业主,调查地点为杭州地区。发放问卷300份,其中主管部门、法律工作者各25份,物业管理企业100份,业主150份;回收的有效问卷共250份,分别是20份、15份、85份、130份,回收率分别是:80%、60%、85%、86.7%。4.2 调查内容及结果分析4.2.1 调查对象及所住小区情况在所调查的对象中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有 83 人,在企业上班的有 109 人,是个体经营者的有 25 人,属于其他行业的有 33 人;在所调查的对象中拥有商品房的有 175 人,经济适用房的有 40 人,占调查总人数的 86%;所在的小区位于位于市中心的有 120 人,位于郊区的有 88 人,位于小镇的有 30 人,农村的有12 人,前两者占总人数的 83.2%,可见大多数的调查对象拥有较好的职业和地理位置良好的小区。
图 3 调查对象所在小区的位置所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情况屋中已成立业委会的小区有125个,未成立的有付未满二年的有45个,入住率未达50%的有15个问题,有110人选择已召开过,85人选择未召开经召开过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之中,有32%只召开,20%的小区召开过5次以上,13%的业主选择会重组过的占46 %,没有重组过的占34%。就以小区中业委会成立的比例相对较少,只占到50%为交付年限及入住率等客观原因;而在已成立业已召开了业主大会,这也说明了业主委员会已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业主委员会监督机制之法律思考[J]. 严红. 政治与法律. 2006(01)
[2]关于业主自治组织法律地位立法完善的思考[J]. 陈德豪. 南方经济. 2005(12)
[3]物业管理中的业主自治机构法律性质浅析[J]. 韩增辉,周珂. 法学杂志. 2005(03)
[4]非法人组织在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法律地位之冲突及协调[J]. 王宝治,潘中喜. 河北法学. 2003(05)
[5]论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法律地位[J]. 刘长森. 中国房地产. 2002(05)
[6]论业主委员会的主体性质及当事人能力[J]. 陈枫. 人民司法. 2004 (09)
本文编号:2966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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