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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在执行异议案件中的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2021-04-05 23:59
  <正>近些年,由于房产价值巨大,通常会在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总额中占比相当高,而执行案件中涉及到被执行人房产的情形也非常普遍,相应地,发生执行异议纠纷的情况也较为常见。物权期待权的概念在我国物权法中并未直接规定,但其权利属性是客观存在的,需要法律加以确认、保护和规范,随着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纠纷的客观需要,陆续已有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 

【文章来源】:上海企业. 2020,(11)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案例介绍
二、物权期待权的理论基础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首先确立了对于作为消费者的一手商品房买受人之物权期待权的保护。
    (二)《规范协助执行通知》将对物权期待权的保护对象扩大至自开发商处受让房屋的所有买受人。
    (三)《查扣冻规定》将物权期待权的保护对象进一步扩大至所有需要办理过户登记财产的买受人
    (四)《执行异议复议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对于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之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
        1.《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对于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保护的适用条件。
        2.《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了产权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商品房买受人之物权期待权保护的适用条件。
        3.《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三十条对于预告登记中的不动产买受人之物权期待权作出了适用性规定。
三、案例评析



本文编号:312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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