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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物上若干民事权利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02 17:10

  本文关键词:违法建筑物上若干民事权利的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一直以来,违法建筑物的存在是人们的眼中造成城市“脏、乱、差”以及扰乱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的重要原因。违法建筑物作为建筑物而具有的价值,几乎被负面评价湮没,这也使违法建筑物上承载的建造人的权益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被当然的“遗弃”在了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但如今这种偏见与类似“一刀切”的做法被逐渐地否定了。从实用主义的角度看,当违法建筑物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没有严重影响到城市的整体规划时,立法者仍给予了建造人“补正”的机会;或者即便是在违法建筑物没有被补正为合法建筑物可能性的情况下,为“物尽其用”、稳定既有的财物利用关系,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建造人在违法建筑物上的若干利益仍予以了一定的肯定。关于“建造人对违法建筑物是否享有民事权益,以及人们应当如何保护这些权益”等问题,人们往往会予以肯定的答复,实务中亦已有一定的解决措施。但是,目前就这些问题的处理仅停留在实际操作和公法的层面,学界从私法角度对违法建筑物问题的系统探讨并不多;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涉及违法建筑物的民事纠纷之处理结果以及判决理由也大相径庭。近年来,几则涉及违法建筑物买卖合同的判决再度引起人们对此问题的关注。笔者拟从民法角度,试对与违法建筑物相关的私法问题做一次较为系统的探究。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分为三章,分别从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三个角度,对违法建筑物在民法领域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各章中笔者主要从立法、司法实践、学说观点评析三方面,就现有对违法建筑物的处理方式进行评析,以期找出并理清解决纠纷的思路,得出妥当的结论,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新的视角。第一章分为两个部分,即违法建筑物在物权法中的定位和物权法上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首先在第一节,笔者对违法建筑物作了简单的介绍,并结合分类概括了违法建筑物的主要特点,确定了本文主要的讨论对象——违法建造的房屋;其次在第二节,笔者结合几个主要学说与司法实践中的判决,探究了“违法建筑物能否成为物权客体”以及“具体为何种类型的物权客体”等问题。在完成物权法中的“定位”之后——即违法建筑物为不动产且能承载所有权,再就违法建筑物的相邻关系、抵押权的设立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在第一章“物权法中的定位”之基础上,第二章笔者就违法建筑物在合同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具体针对违法建筑物的买卖与租赁两个方面。首先第一节,笔者从立法、司法实践、学说三个角度,针对当事人明知标的物为违法建筑物而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分析。通过对法官判决思路的整理,本文从《合同法》第52条、自始不能与合同效力关系两个角度对买卖合同效力再作审查并得出结论。笔者认为,只要无特殊事由应该认为违法建筑物买卖合同有效。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阐述了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这一部分的最后,本文附议了附违法建筑物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义务能否排除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自始不能的违法建筑物买卖合同,应该排除出卖人的给付义务,并由其承担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对于附有违法建筑物的买卖合同,应从不真正给付不能的角度考虑出卖人的给付义务,不必然排除给付义务。其次是第二节,这部分着重对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讨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违法建筑物的租赁合同无效,但承租人仍需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费用标准参照约定的租金。笔者从该司法解释作出的理由与实践操作带来的结果两个角度进行了考虑,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认定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有效较为妥当,理由在于标的物的违法性与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不同的问题,承认租赁合同有效可以使建造人受到更大的拘束。认定买卖、租赁违法建筑物合同有效不仅可以鼓励交易,对违法建筑物也能物尽其用,稳定利用关系,也不与公法管理的目的相互冲突。第三章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重点讨论在“任意第三人毁损违法建筑物的案件”中,侵权行为人的损害赔偿问题。本章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即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和损害赔偿的方式。其中,笔者结合实践中的案例,侧重对第二部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变对建造人的损害赔偿采单一的救济措施,即建筑材料的赔偿,实践中法官应视违建的具体情况,考虑恢复原状(物理状态)请求权与恢复“原状”(完整利益)花费的请求权。
【关键词】:违法建筑物 不动产 自始不能 合同效力 损害赔偿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9
  • 导言9-16
  • 一、问题的提出9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9
  • 三、文献综述9-13
  • 四、主要研究方法13-14
  • 五、论文的结构14-15
  • 六、创新与不足15-16
  • 第一章 违法建筑物在物权法上的地位16-30
  • 第一节 违法建筑物与物权客体16-26
  • 一、违法建筑物的概念与分类16-18
  • 二、违法建筑物的物权定位18-25
  • 三、小结25-26
  • 第二节 与违法建筑物相关的物权法上的法律适用26-30
  • 一、违法建筑物与相邻关系26-28
  • 二、违法建筑物与地役权的设立28-29
  • 三、违法建筑物与抵押权的设立29
  • 四、违法建筑物的保护:物上请求权29
  • 五、小结29-30
  • 第二章 违法建筑物的买卖与租赁30-44
  • 第一节 违法建筑物的买卖30-41
  • 一、问题的提出30-32
  • 二、违法建筑物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以自始给付不能与《合同法》第52条第 4、5 项为视角32-37
  • 三、违法建筑物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37-41
  • 四、小结41
  • 第二节 违法建筑物的租赁41-44
  • 一、与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相关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41-42
  • 二、主要的学说观点与理由42
  • 三、本文的观点与理由42-43
  • 四、小结43-44
  • 第三章 毁损违法建筑物之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44-49
  • 第一节 建造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44-46
  • 一、问题的提出44-46
  •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侵害不动产所有权46
  • 三、小结46
  • 第二节 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若干问题46-49
  • 一、损害:完整利益与价值利益46-47
  • 二、损害赔偿的方式47-48
  • 三、小结48-49
  • 结语49-51
  • 参考文献51-54
  • 致谢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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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4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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