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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10 03:07
  由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而来的房地产税符合地方主体税种的特征,如税基稳定、具有弹性和受益性、地方征收更有效率等,可以培育成为地方主体税种。但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存在征税范围窄、税制要素不完善等缺点,筹集财政收入功能不强,需要对其征税范围、税率设计、计税依据等进行改革,并辅之以相关配套措施完善房地产税收。 

【文章来源】:焦作大学学报. 2020,34(02)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问题的提出
2. 当前研究现状
3.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依据
4. 培养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必要性
5.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与障碍分析
    5.1 可行性分析:房地产税符合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基本特征
    5.2 障碍分析:现行房地产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6. 房地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改进建议
    6.1 适当扩大征税范围
    6.2 采用差异化的税率
    6.3 明确计税依据
    6.4 赋予地方适当税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收入职能看我国房地产税改革——兼论房地产税能否成为省级以下政府的主体税种[J]. 胥玲.  财政科学. 2018(07)
[2]后营改增时期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与培育[J]. 曹原.  河北企业. 2017(12)
[3]房地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J]. 宋燕,朱琳.  财政监督. 2014(33)
[4]地方政府房地产税收依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 程瑶.  财政研究. 2012(11)
[5]房地产税的受益论与新论 综述、比较和启示[J]. 樊慧霞.  商业时代. 2011(34)

硕士论文
[1]税收公平视角下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研究[D]. 赵宇婷.内蒙古财经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486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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