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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7-16 18:25
  在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现借款人在向金融机构贷款时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存在导致金融借款合同无效之隐患,并有刑事犯罪之嫌疑。预告抵押法律效力的不确定、开发商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限不合理导致同案往往得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民刑交叉案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采取“先刑后民”的审判思路。但由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所保护的法益不同、所审查的范围与重点也不同,除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外,民刑交叉案件应当采取“民刑并行”的审判思路。合同无效是以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标准。在本案中,该金融借款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情形,故合同有效。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正式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制度是商品房预售与按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预告抵押登记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担保手段,但该制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重大争议。为了剖析出预告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我们通过对预告抵押制度的国际、国内渊源,并对物权的法律性质与效力、债权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做对比得出:预告抵押权属于能够产生物权效果的债权。开发商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是保障...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案情概要
    第一节 基本案情
    第二节 法院审理
第二章 本案的争议焦点
    第一节 是先刑后民还是民刑并行
    第二节 借款合同有效还是无效
    第三节 预告抵押权人有无优先受偿权
    第四节 保证人有无连带责任
第三章 法理分析
    第一节 本案审理应当民刑并行
        一、先刑后民的由来
        二、民刑并行的法理要义
        三、本案民刑并行的程序规制
    第二节 本案借款合同有效
        一、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
        二、本案借款合同有效因由
    第三节 本案预告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
        二、本案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处理
        三、预告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与条件
    第四节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连带责任保证的界定
        二、本案成立连带责任的理由
        三、保证人连带责任的免责事由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进展问题[J]. 张丰年.  科技经济导刊. 2018(01)
[2]责任聚合下民刑交叉案件的诉讼程序——对“先刑后民”的反思[J]. 肖建国,宋春龙.  法学杂志. 2017(03)
[3]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探析[J]. 蔡啸,王双.  法制博览. 2016(27)
[4]预告抵押登记效力法律分析及启示[J]. 董伟.  中国城市金融. 2016(09)
[5]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无过错时有权对商品房优先受偿[J]. 林秀榕,陈光卓.  人民司法(案例). 2016(14)
[6]预购商品房预抵押登记及开发商阶段性保证效力的认定[J]. 李劼.  人民司法(案例). 2016(14)
[7]商品房预售中预告登记制度之质疑[J]. 张双根.  清华法学. 2014(02)
[8]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J]. 王利明.  法律适用. 2012(07)
[9]民刑交叉案件管辖问题研究[J]. 印仕柏.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9(06)
[10]预告登记之性质——从德国法的有关规定说起[J]. 金可可.  法学. 2007(07)

硕士论文
[1]民刑交叉视野下借款合同的效力[D]. 潘志花.华中科技大学 2016
[2]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若干问题思考[D]. 余升空.华东政法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66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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