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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风险-效益标准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发布时间:2015-03-16 08:55

邓艳      北京市商务科技学校

产品缺陷是认定产品责任成立的前提。当产品存在缺陷时,往往会威胁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因此,对于产品缺陷的认定尤为重要。

(一)   我国产品设计缺陷的认定标准为消费者期待标准

在学理上,我国现行法律在认定缺陷时主要采取了消费者期待标准。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消费者期待标准是指“若证据表明一件产品的危险性超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所能期待的范围之外,那么制造商就应为此而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

关于产品缺陷的法律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至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损害或者伤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二)   消费者期待标准的局限性

采用消费者期待标准来对产品缺陷进行认定在许多涉及简单制造缺陷的案件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该标准自身所存在的局限性也很明显,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在美国法中,产品缺陷主要可分为三种类型:产品制造缺陷﹑产品设计缺陷和产品警示缺陷,其中产品设计缺陷最为复杂。

当产品中某一引起损害的风险在总体上大于该产品带来的利益或效用时则认为该产品的设计上存在缺陷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16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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