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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板市场法律制度探讨_《江西财经大学》2003年硕士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04 19:12

《江西财经大学》 2003年

我国三板市场法律制度探讨

舒玲敏  

【摘要】: 在二板市场的开办还是遥遥无期时,一种新型的资本市场-------三板市场的萌芽已在中国诞生。三板市场是指市场主体对未能达到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要求的有价证券进行发行、交易和监管的法律关系的集合体,它基本上处于一个较为原始且松散的柜台交易状况。它是主板市场的踏板,,为在主板市场、二板市场上市的股票提供学前教育,同时又给从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下课的股票提供退路,与我国目前的主板市场和以后推出的二板市场共同构成多层次、有进有退的资本市场体系。 三板市场目前在我国的学名为“代办股份转让”,是于2001年在我国拉开序幕的。它虽然没有像二板市场那样受到如此多的关注,但是三板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对我国资本市场及《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完善意义重大,绝不亚于二板市场,在某些方面如处理主板市场的退市股票,国有股流通以及为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甚至超过了二板市场。尽管目前在法学界对三板市场的研究微乎其微,但笔者对在我国完善三板市场的法律制度却颇有兴趣,试图探讨在我国如何完善三板市场法律制度。 我国三板市场的建立是为了解决STAQ和NET两系统的历史遗留问题及目前退市股票的出路问题。而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三板市场的产生源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及资本市场的层次化问题。 从我国和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三板市场的历史渊源的对比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我国三板市场从某种意义上讲存在着先天的不足。这点在我国目前对三板市场法律制度的缺陷中便可略见端倪。首先我国目前三板市场所处的法律大环境欠缺,由于《证券法》否定了场外交易的法律地位,从而使三板市场在我国的诞生名不正,言不顺,从法理的基础上制约了三板市场的发展。其次三板市场一开始就把功能定位为解决STAQ以及NET的历史遗留问题,而不赋予其融资功能,造成发行制度的缺位,不符合三板市场自身的法律特征。第三,三板市场的交易机制中交易方式采取集中竞价交易不利于在三板市场中维系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均衡。第四,监管体制的构建中赋予了券商部分监管的职责也是在立法中值得商榷的。不过我国三板市场法律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范相对还比较完善。 与我国三板市场的法律制度的状况相比,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三板市场的法律制度对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的法律关系的规范相对来说比较完善。在发行主体上,立法中明确规定了三板市场是为未能达到主板和二板市场上市条件的股票提供融资的场所。在交易机制上,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是采用做市商制度。在监管体制上,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三板市场都采自律性监管的模式,同时还组建了非营利性的财团法人进行具体的监管,构建了一个完善的监管网络。在信 息披露上虽曾走过一些弯路,一开始不重视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但是终究还是 遵循公开的原则,完善了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 从我们目前三板市场的法律规定与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三板市场的法律制 度的对比可以看出,我国的三板市场法律规定仍处于雏形状态,与美国和我国台 湾地区的差距还很大,所以完善三板市场法律制度是件刻不容缓的事。此时我们 不能以符合中国国情为幌于,任山三板市场法律制度处于零星、分散的状态,因 为三板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绝不仅仅是为了向证券发达国家借鉴而惜鉴,相反, 完善我国目前三板市场法律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走向充 善的双重要求。从理论上看,它是实现证券法效率与安全原则的必然选择:是《中 小企业促进法》价值真正体现的首选手段;是实现《证券法》公平原则的重翌一 环;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走向成熟的关键一步。从现实上看,我国许多中小企业 的上市需求和投资者需求,己臻成熟的市场投资理念和地方性股票托管,为三板 市场法制的完善奠定了基础,使其在我国的完善成为可能。 既然必耍又可行,那么如何完善我国三板市场法律制度就成为关键。笔者对 此提出自己对完善我国三板市场法律制度的立法构想。首先笔者从建立三板市场 的几种模式出发,探讨了山于三板市场宜采取中央报价系统的模式,所以立法上 适合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模式,这与我国削V主板市场的立法模式不同。 之后,笔者试图从三板市场自身的法律特征出发,总结出三板市场法律u度的基 本原则,如灵活性原则和加强自律监管的原则等。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笔者就 三板市场的立法架构中的发行关系、交易关系和监管关系提出自己的看法。第一, 在发行制度上,虽然三板市场不会过多地考虑企业的规模和盈利上的要求,但是 应把市场准入的重点放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第二,在三板市场的功能定位方而, 除了三板市场本身所具备的为主板和二板做铺垫和退路外,就我国目前的形势而 言,笔者提出三板市场还可定位为孕育我国的二板市场以及逐步实现我国的国有 股减持的场所。第三,在交易机制方面,笔者建议采纳做市商制度取代即V实行 的集合竟价交易制度,以维护三板市场价格的稳定性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第四, 在监管体系上,则建议山中国证券业协会牵头建立一个财团法人来保证三板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D922.287
【目录】:

  • 引言12-15
  • 1 三板市场的基本法律问题15-19
  • 1.1 三板市场的含义以及法律特征15-17
  • 1.2 三板市场的法律界限17-19
  • 2 我国三板市场法律制度的缺陷评述19-25
  • 2.1 法律环境的欠缺19-21
  • 2.2 主要内容的缺憾21-25
  • 2.2.1 发行制度的缺位21-22
  • 2.2.2 交易机制的偏差22-23
  • 2.2.3 监管体系的漏洞23-25
  • 3 部分国家和地区三板市场法律制度比较研究25-31
  • 3.1 发行制度25-26
  • 3.2 交易机制26-27
  • 3.3 监管体系27-29
  • 3.4 信息披露29-31
  • 4 完善我国三板市场法律制度的依据31-41
  • 4.1 完善我国三板市场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31-39
  • 4.1.1 完善我国三板市场法律制度是证券法效率与安全原则的必然选择31-33
  • 4.1.2 完善我国三板市场法律制度是《中小企业促进法》价值真正体现的首选手段33-35
  • 4.1.3 完善我国三板市场法律制度是实现《证券法》公平原则的重要一环35-38
  • 4.1.4 完善我国三板市场法律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走向成熟的关键一步38-39
  • 4.2 完善我国三板市场法律制度的现实依据39-41
  • 4.2.1 公司的上市需求和投资者需求39
  • 4.2.2 市场投资理念已臻成熟39
  • 4.2.3 地方性股票托管积累了立法经验39-41
  • 5 完善我国三板市场法律制度的立法构想41-50
  • 5.1 立法模式41-43
  • 5.2 基本原则43-44
  • 5.2.1 灵活性原则43
  • 5.2.2 加强自律监管原则43-44
  • 5.3 基本架构44-50
  • 5.3.1 发行制度44-45
  • 5.3.2 功能定位45-46
  • 5.3.3 交易机制46-48
  • 5.3.4 监管体系48-50
  • 结束语50-55
  • 参考文献55-57
  • 后记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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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5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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