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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7-10-18 04:05

  本文关键词: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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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法》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三类。实践中,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在性质上比较容易界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误导性陈述的界定和构成尚无清晰认识,给证券市场监管带来了很大困扰。本文通过考察误导性陈述的立法演变,总结其特点及表现形式,分析其构成要件,对误导性陈述作出界定,以期对证券市场监管带来实益。
【作者单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误导性陈述 重大性 理性投资者标准 预测性信息
【分类号】:D922.287
【正文快照】: 信息披露规制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石,无论在崇尚公开信息披露监管哲学的国家,还是在崇尚实质性审查监管哲学的国家,这一基本理念都无可争议。1证券市场监管最为核心的是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证券法》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概括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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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晓辉邋刘诗平;泄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要追究法律责任[N];新华每日电讯;2007年



本文编号:105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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