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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S框架下中国电信业法律变革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6 04:15
【摘要】: 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发展迅速,电信业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加上其他行业对电信服务的质量和能效的更高追求,电信业承载着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任。中国作为目前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发展中国家,电信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对此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电信方面的相关附件旨在追求电信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要求成员国不得采用与GATS规定相抵触的方式来限制电信服务贸易的自由进程。但是,电信业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各国在开放电信市场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信业的发展起步较晚,电信法律规定相对滞后,电信业立法的不完善及相关理论研究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信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关注电信业法律变革。 本文由五部分组成,三万余字。采用了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较全面系统地研究了中国电信业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电信服务的基本理论”,研究了电信服务的定义、特征和分类。通过对电信服务分类的界定,明确了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基础电信服务。通过该部分的分析,得出电信业竞争环境特殊性的原因在于其服务过程的全程全网性和规模、范围经济特性。 第二部分“GATS对电信服务贸易的规制”,分别阐述了电信服务贸易增长迅速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对电信服务贸易的规制体系。《服务贸易总协定》首先规定了服务贸易应当承担的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的义务,这些义务统一适用于电信服务贸易;其次是《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规定了各成员应遵守的最低限度的电信市场准入标准,确定了外国服务提供者使用公共电信网络和服务的权利;最后详细研究了《基础电信协议》对电信服务的规制,并对GATS的规制体系进行了评价。 第三部分“我国应遵循的电信服务贸易规则”,不仅阐述了我国加入WTO后应遵循的电信服务贸易规则,即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还提出了我国电信业开放的特点,即是原则上全面开放,实际保留特殊限制。 第四部分“我国履行GATS义务的主要法律障碍”,指出电信服务立法滞后、电信监管缺乏独立性、产权主体单一是我国履行GATS义务的主要法律障碍。 第五部分“我国电信业法律变革”,从法律变革的原则与目标、政府职能、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竞争机制、运行监管、普遍服务、市场退出八个方面研究GATS框架下我国电信业法律变革的历程和方向,其中市场准入、竞争机制、运行监管等三个部分是重点。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296;F6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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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15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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