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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与侵权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31 19:38
  在将研究范围限定在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情况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及侵权责任的前提下,本文通过考量我国立法现状、著作权保护与文化创新间的关系以及信息网络传播链条中参与各方的目的、动机及利益等因素,认为应当限制“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以加重著作权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定义务与侵权责任。尊崇应当加重著作权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定义务与侵权责任思路的指引,本文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与侵权责任进行了探索。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方面,笔者提出要加重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程序义务,并结合现有立法归纳总结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主体适格义务、明示义务、监控与审查义务、接到“通知”后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协助举证义务等程序义务。同时笔者对以上程序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也进行了探索,提出要通过立法明确相关程序义务的具体内容和履行方式。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方面,笔者首先总结了现有立法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的规定之间的冲突,并尊崇加重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的原则对冲突的处理提出了解决方案;其次,笔者从限制“避风港”原则适用的角度着手,在分析现有立法的基础上,为未来立法和法律解释如何加重网络服务提...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引言
    一、本文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限定
        (一) 我国立法及学术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
        (二) 现实中,提供网络服务的个人或组织提供的网络服务往往错综复杂,很难从主体身份上对其加以限定
        (三) 本文中的"网络服务提供商"限定
二、研究网络服务提供商义务及侵权责任时应当考量的因素
    (一) 我国立法现状——"避风港"原则
    (二) 著作权网络传播中参与各方动机、目的及利益
        1、著作权人的动机、目的及利益
        2、社会公众的动机、目的及利益
        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动机、目的及利益
    (三) 著作权保护与文化创新之间的关系
        1、著作权保护与文化创新的对立统一
        2、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与文化创新的关系
    (四) 考量的结果
三、著作权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与侵权责任
    (一) 著作权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
        1、主体适格义务
        2、明示义务
        3、监控、审查义务
        4、接到"通知"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5、协助举证义务
    (二) 著作权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
        1. 现有立法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规定及冲突处理
        2. 加重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从限制"避风港"原则的适用着手
结语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J]. 杨立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0(02)
[2]论ISP信息披露义务与著作权法公共政策[J]. 梁志文.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04)
[3]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立法之探讨——从百度案与雅虎案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不足[J]. 陈治宇,袁刚.  法制与社会. 2008(26)
[4]提供链接与帮助侵权——评“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一审判决[J]. 王迁.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07(07)
[5]论ISP在网络侵权中的法律责任[J]. 石莹.  山东审判. 2005(06)
[6]从权利义务角度看网络侵权人ISP的行为违法性[J]. 方志刚.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4(01)
[7]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权益分配的均衡思想探析[J]. 冯晓青.  知识产权. 1996(04)

硕士论文
[1]“避风港”规则法律问题研究[D]. 陈毓.中国政法大学 2010



本文编号:3208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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