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侵财犯罪刑法适用的困境与出路
发布时间:2021-04-21 09:42
人工智能应当同时具备经过人脑编程、拥有人脑部分功能和可以辅助、代替人脑处理相关事物三个基本特征。以人工智能在侵财犯罪中的不同作用为标准,可将侵财犯罪划分为以人工智能为犯罪对象的侵财犯罪和以人工智能为犯罪主体的侵财犯罪两类。对于前者的定性,并非"非盗即骗"。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人工智能为犯罪对象的侵财行为均认定为诈骗类犯罪,亦有一定欠妥之处。而对于后者,即以人工智能为犯罪主体的侵财犯罪的认定,我国法律目前尚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单纯的刑法解释已经无法适应人工智能时代侵财犯罪的定性与处理,对相关问题的定性分歧,已对刑法理论造成了冲击,刑事立法活动的启动迫在眉睫。人工智能时代侵财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从两个方面双管齐下:一是应在刑法总则中规定人工智能作为犯罪主体时的情形,并设置相应的法定刑;二是应在刑法分则中增补相关罪名,为刑法理论的定纷止争和相关司法适用的统一提供更为精准且及时的指导。
【文章来源】:法学. 2018,(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J]. 刘宪权. 法商研究. 2018(01)
[2]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J]. 刘宪权. 东方法学. 2018(01)
[3]论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定性[J]. 刘宪权. 法学评论. 2017(05)
[4]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5]网络侵财犯罪刑法规制与定性的基本问题[J]. 刘宪权. 中外法学. 2017(04)
[6]转移他人支付宝钱款行为定性分析——兼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关系[J]. 赵运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7]秘密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行为的定性——以支付宝为例[J]. 吴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8]“弱人工智能+”时代来了[J]. 祝叶华. 科技导报. 2016(07)
[9]强人工智能时代什么时候到来?如何到来?[J]. 孟昊博. 互联网周刊. 2015(09)
[10]电信诈骗罪立法问题研究[J]. 葛磊. 河北法学. 2012(02)
本文编号:3151526
【文章来源】:法学. 2018,(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J]. 刘宪权. 法商研究. 2018(01)
[2]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J]. 刘宪权. 东方法学. 2018(01)
[3]论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定性[J]. 刘宪权. 法学评论. 2017(05)
[4]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5]网络侵财犯罪刑法规制与定性的基本问题[J]. 刘宪权. 中外法学. 2017(04)
[6]转移他人支付宝钱款行为定性分析——兼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关系[J]. 赵运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7]秘密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行为的定性——以支付宝为例[J]. 吴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8]“弱人工智能+”时代来了[J]. 祝叶华. 科技导报. 2016(07)
[9]强人工智能时代什么时候到来?如何到来?[J]. 孟昊博. 互联网周刊. 2015(09)
[10]电信诈骗罪立法问题研究[J]. 葛磊. 河北法学. 2012(02)
本文编号:315152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kejilunwen/rengongzhinen/31515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