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养象机构沿革考(2)
(7)“乾道九年养安南进供象十五头。关于象的数目:(1)太祖乾德五年八月初置养象所时候应为四十六头。捕获一头加“诸州所进四十五头”。《续资治通鉴长编》也说:“养象所言,旧管象四十六。”(2)太宗太平兴国六年,象的数目应该多于十头。(3)真宗天禧五年正月只剩三头。(4)神宗时期无象存活。
(5)乾道九年养安南进供象十五头。(6)景定间安南贡象三豢其中。关于人员编制:《唐六典》太仆寺卷第十七说:“凡象一,给二丁。”, 天圣令则为:“象,各给兵士。量象数多少,临行差给。”可知,唐代时候养象兵士有定额,两人照看一象。至天圣令中则有所改变。
有象给兵士,但是却看象的数目多寡而定,由此可知,养象所豢象的数目并不固定,时多时少,故无法形成统一固定的法律条文,只能因时制宜,随机应变。绍兴二十九年九月四日诏中有“养象所九十人并存”是唯一知道的确切养象所人数。以上为日常饲养象之人员。
至于仪仗引导进行时候所用人员则规定如下:
“每象,南越军一人跨其上,四人引”,“乘骑人七??一人骑四人簇引”“行郊祀大礼,设监官三员、专典三人,人员二人,曹司一名,教头六人,簇象兵士四十九人,驾部职级、手分三人。为临时差遣”。 但此数亦非定制。
以上为养象所在宋代的发展状况。
三、元代养象机构考证元朝的养象机构在正史中很少记载,只有:“元初,既定占城、交趾、真腊,岁贡象,育于析津坊海子之阳。”若按此条“岁贡象”,则贡象应为经常性行为。养象亦应为常态,即使没有专管机构也应有相关记载,如《唐六典》中的相关条令。但《元史》中找不到相关的机构和条例。倒是元人熊梦祥编着的《析津志》中对此描绘略详:象房在海子桥金水河北一带,房甚高敞。丁酉年元日进大象,一见其行似缓,实步阔而疾撺,马乃能追之。高于市屋檐,群象之尤者。庚子年,象房废,今养在芹城北处,有暖泉。熊梦祥《元史》无传,具体生卒年已不可考,只知约在1368年前后在世。元代国祚不长,只有两个丁酉年和庚子年。前者分别为元成宗大德元年(1297年,丁酉)和四年(1300年,庚子),后者分别为元顺帝至正十七年(1357年,丁酉)和二十年(1360年,庚子),据熊梦祥的生活时代,应为第二个丁酉年。
故顺帝时曾有象房是可以肯定的。但此时已是元朝末年,称呼为象房而非养象所,且这处象房三年之后既废除。至于元初元末均有养象记录而期间鲜见记载应与象伤人和象房的时设时废有关。
《元史·舆服志》有“象轿。驾以象,凡巡幸则御之一的记述,可见元代象的角色有所变化,从只是观赏对象及重大仪式中之导引演变为相对实用的交通工具。皇帝出猎及来往于两都(上都开平,位于今内蒙古闪电河北岸,大都即北京),均乘象舆:
“好礼建言中书:象力最巨,上往还两都,乘舆象驾,万一有变,从者虽多,力何能及。未几,象惊,几伤从者。”E9I(4167,P3925-3926)“帝一日猎还,胜参乘,伶人蒙采毳作狮子舞以迎驾,舆象惊,奔逸不可制,胜投身当象前,后至者断弱I纵象,乘舆乃安。”两条史料记述的是同一件事,既皇帝驾象意外伤人。此后象被谨慎使用。用象减少可以直接导致象房的减少甚至荒废。如顺帝时候三年象房即废,自然会记述时断时续。这正说明元代养象机构的不连续性。
四、明代养象机构考证明初,设有驯象卫,专门在南宁一带捕象。驯象卫里有所谓百夷族人(即傣族)和城人,他们是捕猎和驯养野象的行家。每有所获,即令占城“象奴”送至南京。永乐帝定都北京以后,政治中心北移,供帝王玩赏的大象也随之北迁。并在北京设演象所和驯象所,加之沿袭自元的象房,此时有三个养象机构。
三者情况各异:
“象初至京,先于射所演习,故谓之演象所。而锦衣卫自有驯象所,专管象奴及象只,特命锦衣卫指挥一员提督之据此演象所是对象进行初步训练的机构。对象的进一步驯化和日常管理则由驯象所负责。驯象所隶属于锦衣卫,领有象奴,是驯象的El常管理机构。
其具体情况如下:“锦衣卫??凡朝会、巡幸,则具卤簿仪仗。驯象所,领象奴养象,以供朝会陈列、驾辇、驮宝之事。“锦衣卫自有驯象所,专管象奴及象只,特命锦衣卫指挥一员提督之。”“御马、象房及二十四马房刍料归广西司。遂为定制“掌印太监一员,有监督、提督、四卫营勇士、小厮。有监官、典簿、掌司、写字、弩马、象房掌房等官。”锦衣卫职责之一是负责朝会、巡幸的卤簿仪仗。
象是皇帝卤簿仪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驯养机构驯象所自然隶属于锦衣卫。驯象所领有象和养象的象奴,供应朝会的陈列,驾辇和驮宝等。其刍料由广西司供应。有掌司管理,锦衣卫指挥为提督。
“御马监掌印太监一员,有监督、提督、四卫营勇士、小厮。有监官典簿、掌司写字、马、象房掌房等官牙。母象九只,各居一房,缺则外象房补之。“象房在阜财坊宣武门内西城墙象房桥侧,明弘治八年建。”明代的象房不在元代象房之旧址。此时象房是作为驯象预备所而存在的,当驯象所的象不足数时才由象房调拨补给。
综合各条材料,象之驯化过程应为:先由驯象卫在南宁一带捕象,捕获之后即送至京师,先交由演象所做初步训练,所训之象部分进入驯象所,担任朝会等职责。另一部分则送至象房,以为驯象所诸象之预备,不足之时补入。
与宋朝养象机构相比,明代养象机构颇多不同:
第一,名称发生变化,宋代的养象所变为明代的驯象所,说明宋代时候养象驯象的工作均由同一机构完成;而有明一代,则分工细化,分化为演象所、驯象所和象房,三者没有明确的隶属关系,各有分工;第二,所属机构不同,宋朝的养象所隶属于太仆寺,而明朝的驯象所归锦衣卫之下,由太监掌印,刍料由广西司供应;第三,宋朝养象所的劳作者为兵士,演礼时候则由越人驾驭,在明朝,象房基本劳作者为象奴,其他劳作者来源多样,有被罚官员,有招徕之人。
“驯象所,领象奴养象。”陈谔,字克忠,番愚人,复忤旨,罚修象房。
本文编号:501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qitalunwen/5012_2.html